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若干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0-11-20 15:54 浏览量:

各设区市公安局、人社局、住建局(房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交通与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若干措施》(闽公综〔2020〕122号),促进城乡就业创业落户,优化各类人才落户政策环境和居住证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租赁私有住房落户政策落实。加快推进落实在城区租赁私有住房落户政策,确保县(市)城区以外建制镇租赁私有住房落户政策落地,促进租赁私有住房落户政策与住建部门私有住房租赁备案制度有序衔接。各级住建部门要按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落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发挥街道、居委会力量,引导鼓励租赁当事人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推动提升备案率。公安机关在制定租赁私有住房落户具体政策时,要明确经住建部门租赁备案登记私有住房的基础性作用,同时将持居住证、劳动合同、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时间等纳入稳定就业创业半年以上条件凭证材料,进一步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在县(市)城区以外建制镇落户。有条件的地方,可推出以书面承诺作为稳定就业创业半年以上条件凭证等更便利措施。

  二、优化先进模范人物和优秀人才落户措施。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凭相应的认定文件(含证书、通知等)、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办理落户手续。同时,试行“承诺”办理,对暂时无法提供相关认定文件的人才,可凭书面承诺代替认定文件(含证书、通知等);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凭经查询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jndj.osta.org.cn)或福建省职业资格工作网(www.fjosta.org.cn)相应证书记载信息、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办理落户手续。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需要随迁落户的,凭亲属关系凭证材料(含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同户关系的户口簿等)办理。尊重落户意愿,上述人员选择在居住地落户的,按照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人才集体户、居住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的顺序落户;选择在就业地落户的,按照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就业单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就业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的顺序落户。落在集体户或者公共地址上,申请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设立家庭户落户。

  三、完善居住证制度。全面落实将缴纳医社保、就业登记、劳动合同、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时间纳入居住证登记时间认定范围。对于办理居住登记时间未满半年的流动人口,可提供能证明本人在当地实际居住、就业超过半年的佐证材料,如连续时间满半年的医社保缴费记录、载明合同起止日期的劳动合同、载明登记时间的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等办理补充居住登记后,申领居住证。进一步保障流动人口知情权,引导流动人口通过“福建省居住证查一查”微信小程序,自助查询本人办理居住证的时间条件和居住证受理进度。

  四、建立健全部门间协作机制。要建立落户办理事后监督机制,对“承诺”办理落户的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由受理地县级公安机关每季度汇总名单及落户书面承诺,送同级人社部门核对确认。对发现不诚信申报的,县级公安机关按照《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予以记录诚信评价、撤销登记、处罚。设区市(含平潭,下同)人社部门要指导县级人社部门做好事后监督工作,确保核对确认工作落实到位。提升私有租房落户规范化、信息化、便捷化水平,已建立私有住房租赁备案制度并实现网上登记备案的设区市,住建部门要通过开放数据端口、联网核查等信息化手段,实现私有住房租赁备案信息便捷可查,方便租房群众办理落户事项;尚未建立私有住房租赁备案制度的地方,要抓紧建立机制,并逐步实现私有住房租赁备案信息部门间共享。

  附件:1.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落户申请对象;

          2.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落户承诺书。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

  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落户申请对象

  一、先进模范人物

  (一)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功勋荣誉获得者;

  (二)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

  (三)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四)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二、高层次人才

  (一)入选以下国家人才(科技)计划

  1.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代称);

  2.国家“万人计划”;

  3.国家科学技术奖;

  4.长江学者奖励计划;

  5.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6.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7.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

  8.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

  9.财政部“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

  10.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

  11.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12.教育部“国培计划中小学名校长领航工程”;

  13.中宣部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

  14.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

  (二)入选以下省级人才计划

  1.福建省引才“百人计划”;

  2.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特级和A、B、C);

  3.福建省特级后备人才;

  4.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A、B、C);

  5.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

  6.福建省特支人才“双百计划”;

  7.福建省“雏鹰计划”青年拔尖人才;

  8.福建省“创业之星”“创新之星”;

  9.海西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

  10.海西创业英才;

  11.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

  12.福建青年科技奖;

  13.福建省杰出科技人才;

  14.福建省优秀科技工作者;

  15.福建省高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三项计划”领军人才;

  16.闽江学者奖励计划(不含讲座教授);

  17.福建省卫生系统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18.福建省引进医学领军人才计划;

  19.福建省会计领军人才;

  20.福建省文化名家;

  21.留学人员来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

  22.福建省互联网经济优秀人才创业启动支持计划;

  23.符合福建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并经认定的人才。

  

    附件2.

  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落户承诺书

  本人(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政治面貌:           ,现申请根据《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若干措施》(闽公综〔2020〕122号)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承诺如下:

  本人于      年    月    日,由(填写签发部门)   评为                ,(文号/证书编号:         ),属于(填写附件1中具体类型)。

  上述承诺内容完全真实,本人自愿接受有关部门落实事后监督,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警方提示:该书面承诺办理户口登记行为已纳入户口登记诚信评价,若不诚信,将可能对当事人社会、生活、公务应用等各方面造成不便,请慎重对待,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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