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社会面管控的通告
时间:2022-03-25 20:22 浏览量:

  为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按照市防控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社会面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体市民要严格执行市防控疫情应急指挥部有关规定,做到不出户、不串门、不聚集。拒不配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

  二、除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外,违反规定擅自驾车上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

  三、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不报、谎报病情、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流调、转运、集中观察、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治疗期未满擅自脱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

  四、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等公共场所,经劝导后,仍不佩戴口罩、不接受健康信息核查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

  五、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居民拒不配合管理、检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

  六、拒不参加核酸检测或者扰乱检测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

  七、滋扰闹事,扰乱医疗、防疫秩序,伤害、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打砸、毁坏医疗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15日并处1000元罚款。

  八、编造涉疫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在微信、抖音、QQ等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15日并处1000元罚款。

  九、经营宾馆、饭店、洗浴、娱乐、运动场馆等公共场所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

  十、疫情防控期间,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15日并处3000元罚款。

  十一、利用客运车辆、出租汽车等车辆,违反规定擅自在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内揽客运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

  十二、对其他拒不执行有关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具有以上情形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泉州市公安局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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