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迁移问题
时间:2015-09-02 10:38 浏览量:
第十一条 公民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提交下列材料之一,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私有房屋产权证; (二)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三)土地使用证。 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地址,不得办理立户。 到房产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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