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关系证明
时间:2019-04-22 09:58 浏览量:
 根据规定: 公民需要证明下列事项之一,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均无法证明的,可以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写明申请用途的书面报告材料,申请出具户籍证明,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户籍档案记载内容如实出具: (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情况或者因户口迁移,在《居民户口簿》上未体现的其他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情况,向作出变更更正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二)与曾经同一家庭户成员间登记的亲属关系,向曾经同户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三)因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的情况,向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四)与本人有同一家庭户、监护、抚养、赡养关系的人员死亡注销户口的情况,向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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