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
时间:2017-03-28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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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实行申领居住证过渡性政策的通知》(闽公综〔2017〕15号)文件精神,即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流动人口在我省申报暂住登记后,提供以下可证明在居住地实际居住满半年以上材料之一,经民警调查属实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一、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录用(聘用)证书、社保缴纳凭证等。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自有(亲友)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三、连续就读证明材料:学生证,或者就读学校出具的连续就读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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