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陆的台湾居民申请定居证明,应按照法律规定事先向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除外),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
(二)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两张;
(三)本人书面申请;
(四)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应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六)提交由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七)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在台孤身一人的:
(1)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及在台孤身一人无人照顾的公证书;
(2)与大陆拟投靠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交验大陆拟投靠亲属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大陆拟投靠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
2.申请夫妻团聚的:
(1)交验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并提交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
(2)其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应提交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交验大陆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在大陆投资的:
(1)交验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2)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提交本项第2款要求相关材料。
4.国家急需人才:
(1)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有关证明;
(2)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提交本项第二款要求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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