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二)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
(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四)外国人申请有效期1年以上的居留证件,除提交上述第(一)(二)(三)项申请材料外,还应按照规定提交当地卫生检疫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卫生医疗部门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证实申请人未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
1.工作类:持Z字签证入境者,应提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外国专家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工作许可证明以及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者,还应提交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投资者等条件和要求规定的证明材料;
2.学习类:持X1字签证入境者,应提交就读学校注明学习期限的函件和录取或者入学证明;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者,还应提交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勤工助学或者在校外实习的,应提交就读学校和实习单位出具的同意勤工助学或者校外实习的函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
3.记者类:持J1字签证入境者,应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出具的函件和核发的《记者证》;
4.团聚类:持Q1字签证入境者,应提交被探望人的身份证明和说明家庭成员关系的函件。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还应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对外籍华人、华侨在中国寄养的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应提交申请人的出生证明、外籍父母的护照复印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人的,还应提交在境外定居证明的复印件;申请人父母的委托书、寄养受托人的受托书,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抚养或者监护人、寄养年限等内容;受托人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实际居住地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5.私人事务类:持S1字签证入境者,探亲人员应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说明亲属(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未满18周岁子女)关系的函件和居留证件;
(1)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者,探亲人员应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居留证件和亲属(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未满18周岁子女)关系证明。
(2)已满60周岁在中国境内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应提交本人名下的房产证明或者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经济来源证明。
(3)在中国境内接受医疗救助、服务的外国人,应提交当地县级以上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以上的住院证明或者接受医疗服务证明;
(五)申请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外国人延长居留期限、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申请,除提交上述第(一)(二)(三)项申请材料外,还应按照上述条款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者个人基本信息以及居留事由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外国人居留证件遗失、损毁或者被盗抢申请补发,除提交上述第(一)(二)(三)项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或者出示被损毁证件,以及新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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