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二)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
(三)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的证明复印件:
1.亲属在香港定居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2.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3.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相应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四)交验与被探望亲属的关系证明,并提交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向同一受理部门再次申请赴香港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除外)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五)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提交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赴香港探亲签注的意见;
(六)现役军人,除提交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赴香港探亲签注的意见;
(七)本省户籍居民的省外户籍配偶、子女、父母,除提交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亲属关系相关证明材料,即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并提交复印件,父母关系提交其本省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
(八)居住证持有人,除提交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申请材料外,还应交验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居住证;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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