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注销登记
时间:2020-04-14 15:35 浏览量:

 

(1)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

(2)属于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解体报废的,还应当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3)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根据公交管【2018】449号通知,对因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的,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时,不再审核街道、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灭失证明,由机动车所有人自主申报机动车已灭失。该通知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4)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5)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6)委托代理人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个人委托的,委托人及受托人均应本人签名,单位委托的加盖公章)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