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转移登记
时间:2020-04-14 15:35 浏览量: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个人的是身份证;单位的是《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办理转移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且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可以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作为其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其中,《二手车销售交易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

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收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原件;

3)收回《机动车行驶证》及收回机动车号牌;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7)进口机动车还应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国家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目录相关证明;

8)委托代理人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个人委托的,委托人及受托人均应本人签名,单位委托的加盖公章)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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