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个人的是身份证;单位的是《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
(2)《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2019年7月1日起无需提交纸质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推行车辆购置税信息联网核查);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机动车其它来历凭证;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
(5)《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车《货物进口证明书》;
(6)《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①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②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③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8)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的,应提交相关其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原件;
(9)委托代理人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个人委托的,委托人及受托人均应本人签名,单位委托的加盖公章)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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