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申请赴香港、澳门地区其他类签注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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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审批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办理条件 | 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的。 我省户籍居民(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可在福建省内任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个人旅游、商务除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应规定受理: (一)非本地户籍居民持开放个人赴港澳旅游业务城市(福州市区、厦门市、泉州市)公安机关签发的居住证,可以在居住证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二)本市户籍居民的省外户籍配偶、子女、父母(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可在该户籍居民所在城市就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个人旅游、商务除外)。 (三)军人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由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四)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由其居住地设区的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
申报材料 |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逗留签注需提交《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和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 1.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赴澳门(香港)的,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赴香港或者澳门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的,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 符合以下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应事由证明材料,还须按照下列情形分别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1)居住证持有人,交验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居住证》。 (2)本市户籍居民的外省户籍配偶、子女、父母,交验本市户籍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和亲属关系相关证明材料,即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父母关系提交其本市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申请人除提交申请表及相应事由证明材料外,还须交验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
办理流程 | 前台受理---后台补录---审核审批---签发。 |
数量限制 | 一本 |
办理期限 | (一)本省户籍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签发;申请赴港澳地区签注,在6个工作日内签发。 (二)符合条件的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户籍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发。 (三)公民因奔丧、治疗重症、探望危重病人、处理境外突发事件、参加紧急会议和谈判、签订合同及出国留学报到时间临近、行前证件遗失损毁等紧急事由,可申请紧急办理出入境证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申请赴港澳地区签注,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 |
收费标准 | (一)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二)收费标准:往来港澳通行证每证80元,往来港澳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 |
受理部门 | 各县、市(区)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
受理地址 | 各县、市(区)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查看地图 |
受理时间 | 正常办公时间 |
联系方式 | 泉州 22180147
南安 86390575
惠安 87390122
晋江 85682693
石狮 88719081
安溪 23265027
永春 23880860
德化 23528868
泉港 87987677
洛江 22213118
台商 27393080 查看联系方式 |
联 系 人 | 各县、市(区)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
监督投诉 | 泉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0595-22180147(工作时间)0595-28281383(非工作时间)
0591-87093499(工作时间)0591-87093461(非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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