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公安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扫黑除恶常态化市级举报奖励规定》的通知
来源 :泉州市公安局 时间:2021-10-09 16:02 浏览量:

各分、县(市)公安局,各县(市、区)财政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有关决策部署,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扫黑除恶、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积极性,参照《福建省扫黑除恶常态化省级举报奖励办法》,市公安局与市财政局研究制定《泉州市扫黑除恶常态化市级举报奖励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公安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1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扫黑除恶常态化市级举报奖励规定

  第一条  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鼓励群众踊跃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中办发〔2021〕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21〕8号)有关精神,参照《福建省扫黑除恶常态化省级举报奖励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我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等有关规定,本办法所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是指以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团伙等形式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犯罪。主要特点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较为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范奖励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举报内容包括:

  (一)公安机关未发现或掌握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二)已立案侦查的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所实施,但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犯罪案件;

  (三)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藏匿地点或活动情况。

  第四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举报泉州市范围内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二)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当事人及近亲属反映所涉案件及犯罪嫌疑人线索的;

  (六)其他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及是否持有枪支、管制刀具等情况。

  第六条  对群众举报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由案件的主办地公安机关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的,每案奖励人民币50000至100000元。

  (二)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移送起诉的,每案奖励人民币10000至50000元。

  (三)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团伙移送起诉的,每案奖励人民币5000至10000元。

  (四)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常见涉恶罪名移送起诉的,每案视情奖励人民币2000至5000元。

  (五)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在逃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每名奖励人民币10000元至50000元;抓获在逃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每名奖励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抓获在逃一般成员和涉恶分子的,每名奖励人民币1000元至5000元。已按上述1至4项标准进行奖励的,不再按本项标准奖励。

  同一举报人在同一起案件中,分别发挥上述不同作用的,可以分别奖励,但合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通信或其他方式进行举报,公安机关查实后将依照规定支付奖励金,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办案单位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反馈、奖励。

  第八条  市公安局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由市公安局扫黑办具体实施。举报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保障,列入市公安局经费预算,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市公安局扫黑办受理举报线索的记录时间为准。

  第十条  举报人根据市局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不再按本办法重复奖励。但公告或通缉令确定的奖金数额不应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同档奖励金下限。

  第十一条  市公安局收到举报人举报的黑恶线索,转至各地公安机关核查属实的,由核查地公安机关按当地公安机关举报奖励办法执行,核查地公安机关未出台举报奖励办法的除外。

  第十二条  举报人提供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公安局扫黑办应当在移送审查起诉后10日内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并报市公安局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市公安局扫黑办在5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匿名举报或无法通知的,应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取奖金通知后30日内,匿名举报人应当在媒体发布领取奖金信息后3个月内,与市公安局扫黑办联系并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三条  奖金领取方式:

  (一)举报人到办案单位指定地点当面领取奖金的,举报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二)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须携带举报人授权委托书连同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三)匿名举报人本人或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需提供举报人代码(匿名举报时提供的密码),并简述线索内容。

  第十四条  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市公安局对举报材料严格保密,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人民群众举报犯罪线索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泉州市公安局扫黑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9月20日发布的《泉州市市级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举报奖励规定》(泉公综〔2019〕366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登记表

        2.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奖励审批表

        3.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奖励付款专用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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