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公安局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泉州市应急管理局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泉州市居住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12-12 17:26 浏览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居住出租屋亡人火灾多发,群死群伤火灾也时有发生,教训十分深刻。为规范居住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泉州市居住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加强对居住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公安部门应会同消防救援机构,结合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加强居住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住建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居住房屋租赁行业和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积极推动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应急管理部门应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居住出租屋消防监督相关工作。消防救援机构应指导加强出租屋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熟悉演练,指导出租屋集中区域属地政府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居住出租屋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供电公司依法排查和整治居住出租屋总电能表前供电设施安全隐患。城市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定职责,做好居住出租屋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对属于违法建筑的,要依照职责予以查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对辖区居住出租屋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全面掌握辖区内出租屋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情况,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积极协助公安、住建、消防等部门,指导、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居住出租屋密集区域,探索建立志愿消防组织、房东协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辖区居住出租屋防火安全公约,对辖区内出租屋进行常态网格化防火检查、巡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居住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加强联合监管。各地政府要认真分析居住出租屋的火灾规律特点,对居住出租屋、流动人口的数量、分布、特点开展调研,全面摸清消防安全状况,找准突出风险隐患,组织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居住出租屋集中区域开展全面的消防安全联合检查。重点检查居住出租屋是否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条件,是否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是否存在违规停放充电电动自行车等行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到位。住建、公安、城管、应急、消防等部门要依法依规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自建房屋不得出租。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运用媒体资源,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途径,广泛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社会宣传。深入宣传贯彻《泉州市居住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使其成为居住出租屋消防活动的管理准则,营造浓厚的宣贯氛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在居住出租屋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告知单、电动车火灾警示单、居住出租屋火灾逃生要诀宣传单。公安、住建、消防等部门要加大对居住出租屋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引起社会共同关注。住建部门要加强对物业和租赁市场的引导,在租赁合同范本中明确租赁双方消防安全权责义务。

                泉州市公安局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泉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代章)

                             2019年1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居住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一、严格消防安全责任。租赁双方应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居住房屋出租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确保居住出租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出租人负责居住出租屋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和维护,提前告知并督促承租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应当对居住出租屋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承租人应当自觉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范用火、用电、用气,安全使用出租屋及其消防设施;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自行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供10人以上居住(或居室超过10间的,下同)的出租屋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每日防火巡查、每月防火检查,定期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安全管理职责。

  二、严格安全疏散条件。严禁达不到安全疏散条件的场所出租。仅设有一部疏散楼梯的居住出租屋,应当因地制宜在二层以上楼层设置缓降器或逃生梯等辅助应急逃生设施或借用相邻建筑设置第二安全出口。居住30人以上,且每层建筑面积>200㎡或层数>5层的居住出租屋,应设置两部不同方向的疏散楼梯。居住100人以上,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居室房门全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火门应保持常闭,安全疏散通道、出口应保持畅通。

  三、严格电动自行车管理。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楼梯间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充电。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车统一存放和充电场所。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场所与其他功能区域应当“硬隔离”,采用实体墙等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充电场所的配电线路和电器装置应满足用电安全要求,安装充完自动断电的插座、装置,并配置灭火器或简易喷淋、干粉球等简易自动灭火装置。严禁电动自行车入户。出租人发现违规停放、充电电动车的,应当督促存放人、充电人立即搬离。

  四、严格消防设施配置。根据防火需要和实际情况,配备安装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居住出租屋应当按每一承租户不少于1具3kg以上的ABC干粉型的标准配置灭火器,并放置在明显且易取用的地方。每个楼层公共走道应配备2具灭火器,走道及疏散楼梯间应设置应急照明灯。10人以上的出租屋公共走道和每个居室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具有声光报警和联网功能)。居住30人以上的出租屋应在生活给水管道上设置DN20的消防软管卷盘,并保证一股水流能达到室内任何部位。居住100人以上的出租屋宜在每个居室内和公共走道设置简易喷淋装置。

  五、严格用火用电用气管理。严禁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和移动插座。居住出租屋应当安装断路器(熔断器)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使用合格的电气产品,不得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电气线路的规格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线、电缆应当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者绝缘阻燃PVC电工套管保护。对电气线路和电器要定期检查检测,确保使用安全。

  六、严格平面布置和内部装修。居住出租屋不得设置在地下建筑、木结构建筑。严禁存在“三合一”隐患,严禁设置在地下建筑或可燃易燃彩钢板内,严禁采用“三合板”、彩钢板等可燃易燃材料分隔或装修装饰,严禁擅自改变建筑原有结构,违规分隔出租。内部隔墙及公共走道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并砌筑至楼板底部,墙上不应开设除门以外的洞口。外窗不得设置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确需设置的,应当能从内部易开启。公共走道不应设置厨房等使用功能。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酒精炉、煤油炉等明火灶具的厨房与其他区域宜采用实体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

  七、严格火灾警示和逃生演练。出租人应在出租时告知承租人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办法和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应在出租屋显眼位置悬挂和张贴消防安全告知单、电动车火灾警示单、出租屋火灾逃生要诀宣传单、逃生路线图等警示提示内容。应当根据本场所实际,制定应急方案,并每年至少组织承租人开展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逃生演练。发生火灾时应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八、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居住出租屋应当将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统一保管备查。对违反以上规定或发生火灾事故的,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并将相关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本规定所称的居住出租屋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用的自建房屋。商品房、旅馆业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消防安全要求。居住出租屋“三合一”隐患指的是居住空间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者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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