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7-0701-2020-00142
    • 备注/文号:泉公函〔2020〕19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公安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7-22
    泉州市公安局关于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0518号提案的答复函
    时间:2020-08-06 17:37

    肖惠中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纠“肖”复“萧”恢复“萧”姓建议的提案》(第2020518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姓氏变更”问题

      中国姓氏文化源远流长,虽然大部分人认为“肖”姓是“萧”姓在简化字改革后,被简写为“肖”姓的。但也有史料记载,中国原来就有“肖”姓,与“萧”姓的渊源不同。就目前而言,并没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所有“肖”姓均是由“萧”姓简化而来。

      根据《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民因不规范简化字姓氏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姓氏的,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鉴于“肖”姓与“萧”姓渊源的特殊性,我局特地请示省公安厅,并对“肖”姓变更“萧”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由公民本人主动提出申请,并提供可以证明其“肖”姓确实是“萧”姓简化而来的佐证材料(包括历史户籍档案、人事档案、人普档案等),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户政部门审批。

      (二)为体现姓氏的延续性,建议直系亲属中同种情况人员同时申请将“肖”姓变更为“萧”姓(个别已成年的公民不愿意申请将“肖”姓变更为“萧”姓的,派出所可以暂不为其变更姓氏)。

      (三)公民一旦申请将“肖”姓变更为“萧”姓,便不可再申请将“萧”姓改回“肖”姓,其后代子孙也将延续“萧”姓,即“肖”姓与“萧”姓不可随意变更或通用。

      二、关于“《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姓氏认定”问题

      根据《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首次登记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新生儿姓氏非随父姓或者随母姓的,《出生医学证明》不得作为办理户口登记的证明材料。同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姓氏非随父姓或者随母姓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场一次性提供《出生申报落户缺件书面告知单》,告知申请人向《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申请换领证件后,再按规定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新生儿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如果父母姓氏尚未由“肖”改为“萧”,便直接将新生儿姓氏填写为“萧”的,将无法进行户口登记。

      三、关于“自然村或村委会名称变更”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自然村或村委会要求变更名称或恢复原名,应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具体规范流程是:所在村委会向镇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级人民政府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经审核后给予批复。如2009年3月,根据《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东石镇肖下村更名为萧下村的批复》(晋政文〔2009〕48号),晋江市东石镇肖下村更名为萧下村。

      分管领导:王连生

      经办人员:邵朝已

      联系电话:22180324

                                                                       泉州市公安局

                                                                       2020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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