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7-0701-2021-00048
    • 备注/文号:泉公函〔2021〕17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公安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7-07
    泉州市公安局关于市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2021454号提案的答复函
    来源:泉州市公安局 时间:2021-07-28 10:59

      《关于泉州市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实现落户“零门槛”的提案》(第2021454号)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问题

      近年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以及上级公安机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先后制定下发《泉州市公安机关户口迁移暂行规定(试行)》《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及重点群体户口迁移服务工作的通知》等多份文件,在全国首先推出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为落户依据,全面放开我市落户限制;在全省率先试行居住证管理制度以及身份证“异地办证”“预约办证”等便民惠民举措,相关政策做法始终走在全国、全省前列。2021年2月10日,我局制定出台《关于全面推行落户便利化若干措施的通知》,在我市施行“自由办”、推广“掌上办”、完善“自助办”、兑现“承诺办”、践行“便捷办”、开展“上门办”等落户便利化措施。目前,在我市创业、就业、安居的人员都能在现行的户籍政策中找到相应的落户方式。

      二、关于“降低集体户设立条件”问题

      集体户即集体户口,集体指的是一个群体,因此应有一定的人数限制。根据省公安厅规定,部队、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编制或者从业人数达到15人的,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2019年,我市出台的《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及重点群体户口迁移服务工作的通知》,放宽了集体户设立条件,将15人减少至5人(福州市新政也是5人),如人数达不到5人无法设立集体户的,相关人员也可迁入设立在企(事)业单位所在地的社区公共地址,直系亲属愿意随迁的,可以申请在该地址上设立家庭户。综上所述,集体户设立条件的限制并不影响在职、在编或从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落户。

      泉州市公安局

      2021年7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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