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7-0701-2021-00056
    • 备注/文号:泉公函〔2021〕18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公安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7-12
    泉州市公安局关于市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2021485号提案的答复函
    来源:泉州市公安局 时间:2021-07-30 09:46

      《关于针对交通违章人性执法的提案》(第2021485号)的办理意见如下:

      近年来,我市汽车保有量持续高速增长,加上中心市区停车资源紧张、停车位配比失衡等因素,“停车难”问题越来越严重,交通违法问题也日益凸显。在交通执法工作中,我局交警部门不断转变执法理念,规范执法方式,进一步促进人性化执法落到实处。主要做法:

      一、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对于机动车驾驶人在违法停车现场,经口头警告后立即驶离的,将不予处罚;对于交通流量大的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以及车站、商超、医院等周边道路以外的道路,夜间20时至次日上午7时30分(节假日、周末停车时段相应延长至上午8时30分)的违法停车行为原则上不予罚款处罚;对于背街小巷、断头路、小区周边道路(消防通道除外)等路段的违法停车行为,原则上不予罚款处罚。但上述情形若造成交通事故或交通拥堵的除外。

      二、首次违法书面警告。自今年7月20日起,将实施查处违法停车“首次违法警告”行政处罚机制。对违法停车未造成交通事故或交通拥堵,且经手持式移动警务终端核实,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三个月内车辆在本辖区没有交通违法记录、机动车所涉及交通技术监控违法均已处理的,可以给予警告处罚。对属于“首次违法警告”情形的,现场执法过程中,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基本事实,予以书面警告教育后放行;对非现场执法的,违法行为将通过手机短信、邮寄等方式提示、通知车辆所有人,提醒机动车驾驶人要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并在系统中保留“首次违法警告”记录。

      三、公布新增电警设备。严格落实新增电警设备公布制度,并通过交警支队微信公众号对外公布电子警察设备具体点位,公布期间安排执勤民警在新增设备的路段开展现场执法,对交通违法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后放行,不以电子警察设备记录的数据进行处罚。待广大驾驶人对新增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充分知情后,再转入规范的拍摄取证、违法处罚程序,确保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泉州市公安局

      2021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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