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7-0501-2021-00002
    • 备注/文号:无
    • 发布机构:泉州市公安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1-08
    泉州市公安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时间:2021-01-15 16:42

    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填表单位: 泉州市公安局                                            填表日期:2021 1 8

    序号

    保留的证明事项

    设定依据

    开具单位

    办理指南

    主管部门

    1

    机动车注销证明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四条、第九条;《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 年公安部令第 124 号)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

    机动车属于以下情形的:(1)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2)机动车灭失的;(3)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4)因质量问题退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2

    机动车相关信息证明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七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提交介绍信到车辆管理所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

    机动车驾驶证相关信息证明

    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16137号)第五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提交介绍信到车辆管理所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4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安全驾驶信用证明(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2年3月31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有需求的单位持单位介绍信、被委托人身份证明、需查询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基本信息和申请人填写的《开具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安全驾驶信用证明申请表》向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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