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保留的证明事项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主管部门
|
1
|
机动车注销证明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四条、第九条;《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 年公安部令第 124 号)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
|
车辆管理所
|
机动车属于以下情形的:(1)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2)机动车灭失的;(3)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4)因质量问题退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2
|
机动车相关信息证明
|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七十二条
|
车辆管理所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提交介绍信到车辆管理所申请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3
|
机动车驾驶证相关信息证明
|
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16〕137号)第五十一条
|
车辆管理所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提交介绍信到车辆管理所申请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4
|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安全驾驶信用证明(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2年3月31日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有需求的单位持单位介绍信、被委托人身份证明、需查询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基本信息和申请人填写的《开具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安全驾驶信用证明申请表》向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