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7-0301-2023-00057
- 备注/文号:泉禁字〔2023〕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公安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4-24
各县(市、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局: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实现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人民战争,减少毒品社会危害,泉州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泉州市公安局制定了《泉州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泉州市公安局
2023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人民战争的积极性,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规范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福建省禁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举报奖励办法适用于泉州市公安机关管辖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举报非泉州市公安机关管辖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由接报单位移交至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由管辖地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三条 举报人指向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个人、法人或组织。以下人员不属本办法所称举报人:
(一)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国家安全、武警、 军队、海关缉私等部门在职人员以及其他负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法定职责的执法人员;
(二)在与缉毒执法活动有关的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其他职能部门工作人员;
(三)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监管、审查或调查的个人;
(四)被胁迫参与毒品违法犯罪后向公安机关举报的个人;
(五)向公安机关供述毒品违法犯罪同案嫌疑人及其违法犯罪事实的,揭发他人毒品违法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在押犯罪嫌疑人或服刑人员。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书面材料、来访、电话等有效方式进行举报,鼓励实名举报。匿名举报无法核实真实身份或者无法联系举报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五条 奖励举报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违法犯罪活动时间、地点、人员、物品等基本举报事实;
(二)举报时提供的信息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虽被公安机关掌握,但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翔实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重要或者关键作用;
(三)举报内容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据此查获毒品或抓获毒品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四)符合举报奖励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六条 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认真记录举报的方式、时间、内容以及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联络方式等基本情况,原始记录应作为奖励的重要依据,破案后及时兑奖。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举报线索及时调查处理。
第七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吸食毒品或聚众吸食毒品的,每抓获1人奖励2000元,单起最高奖励人民币3万元。
(二)举报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人奖励 500元至5000元;举报悬赏通缉的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按照悬赏数额进行奖励。
(三)缴获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分别以海洛因、麻黄碱为基准进行折算。(详见附件1)
(四)举报毒品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破获案件的,根据缴获毒品数量进行奖励:
1.缴获50克以下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
2.缴获50克以上1千克以下的,奖励5000元至1万元;
3.缴获1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的,奖励1万元至8万元;
4.缴获10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的,奖励8万元至15万元; 5.缴获50千克以上的,奖励15万元至30万元。
(五)举报毒品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缴获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缴获制毒物品数量进行奖励:
1.缴获5千克以下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
2.缴获5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的,奖励5000至1万元;
3.缴获10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的,奖励1万至3万元;
4.缴获50千克以上200千克以下的,奖励3万至10万元;
5.缴获200千克以上500千克以下的,奖励10万元至15万;
6.缴获500千克以上1吨以下的,奖励20万元;
7.缴获1吨以上的,奖励20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举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或制造毒品窝点的,视规模大小额外奖励2万元至10万元。
(七)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和非法贩卖罂粟壳的,根据铲除毒品原植物数量和缴获罂粟壳数量进行奖励:
1.每铲除罂粟500株或大麻1000株的,奖励500元至1000 元,每案最高奖励5万元;
2.举报非法贩卖罂粟壳,每缴获1吨奖励500元至2000元, 每案最高奖励5万元。
(八)举报其他涉毒违法犯罪线索的,根据查证情况参照上述规定给予奖励。
(九)对符合多项奖励的同一举报,合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十)举报人或其所提供的举报信息在特别重大毒品案件侦办中,发挥重要作用或作出特殊贡献的,最高可奖励30万元。
第八条 安检、旅检、货检、邮检、物流、快递等从业人员在查验工作中发现并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按照所缴获毒品、涉毒物品的数量及奖励标准,对提供毒品犯罪线索人员予以奖励。
第九条 同一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线索对查清案件确有直接或者主要作用的,按其发挥的作用予以酌情奖励。
举报人同时向两个以上公安机关或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举报的,由破获案件的公安机关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 举报人同时举报2起以上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的,按照奖励标准累计发放奖励金,但奖励金总额不得超过30万元。
根据举报,仅缴获毒品,未抓获涉案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按照奖励标准的30%至50%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奖励举报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保障的原则,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筹管理。相关支出列入专项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破毒品犯罪案件后2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举报人应在接到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凭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领取,各级公安机关应按照《泉州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兑现举报奖励。
第十三条 奖励举报资金发放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发放、侵吞奖励经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住所、工作单位等其他信息资料。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行为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获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举报线索未认真核实,导致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获得奖励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伙同或者帮助他人冒领奖励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举报相关信息泄密的;
(五)利用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情况或者线索,通过他人以举报的方式获取奖励的;
(六)其他违纪违法情形。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毒品”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体包括《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中新精神活性物质以及整类列管的芬太尼和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等。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奖励办法相关支出标准,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开展缉毒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泉州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缴获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数量折算标准
2.泉州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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