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7-0201-2020-00219
- 备注/文号:泉公综〔2020〕38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公安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1-24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网信办、法院、检察院、教育局、工信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税务局、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广电集团、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拓展建立全社会一体化的标准地址应用体系,有效提升社会治理、民生服务水平,根据省公安厅等12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联合开展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应用的通知》(闽公综〔2019〕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公安局等19个部门联合制定了《泉州市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应用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应用流程图
2.地址变更告知单样式
3.新旧地址变更对照表
泉州市公安局 中共泉州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泉州市民政局 泉州市司法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泉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泉州市邮政管理局 泉州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
2020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应用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办《转发<省公安厅、省民政厅关于实施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7﹞18号)和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等12 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联合开展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应用的通知》(闽公综〔2019〕5号)要求,为进一步拓展建立我市一体化的标准地址应用体系,有效提升社会治理、民生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以“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打造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高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为指引,按照“尊重历史、科学设置、统一规范、共建共享”的原则,建设标准地址信息数据库,建立地址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数字化的长效管理机制,实现从源头管理到共建共享全流程一体化运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标准地址”是指由民政部门、公安机关根据《福建省标准地址编制规范(试行)》,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居住、工作和生产经营场所地理空间位置的标识。
第四条 推动明确标准地址应用地位,将房屋地址唯一性标准编码作为继公民身份号码、单位社会信用代码之后,社会治理的又一“信任根”,为国家提供以房屋数字身份号码为标准的信用体系。
第五条 联合开展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应用有利于支撑我市“三实”(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实有单位)管理工作,满足新形势下社会治理和民生服务需要,破解社会治理基础性难题,深入推进“五个泉州”“智慧城市”建设。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民政部门是地名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街路巷命更名、门牌号段分配、行政管辖划分工作。二维码门牌(包括大中小门牌、梯位牌、户室牌,下同)的采购安装工作,在公安机关报送制牌信息后,由民政部门牵头,公安机关配合,共同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经费,并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一般应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完成制作、安装工作。
第七条 公安机关结合日常工作及时掌握辖区房屋底数,根据民政部门命名的地名、分配的门牌号段,按规范细化编制标准地址,配合民政部门开展二维码门牌的采购安装工作,落实地址标注、房屋相片采集、数据质量维护,管理地址信息服务平台。
第八条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至少每月向县级所在地民政部门汇总报送一次待制作门牌信息。民政部门因制作门牌、核对数据等工作需要相关地址信息数据的,公安机关应无条件提供。公安派出所应派员配合民政部门做好辖区内二维码门牌的安装、维护工作。
第九条 网信、法院、检察院、工信、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自然资源、住建、应急、市场监管、城管、税务、邮政管理、通信管理、人民银行、广电等有关部门(单位)是标准地址的应用部门(单位),应当结合本部门(单位)业务工作,认真落实标准地址应用、发现通报质量问题。
第三章 源头管理
第十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征求社会公众及相关部门意见后及时公布批准后的空间规划等规划。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名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批准确定后抄送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 住建部门依法指导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切实履行责任,由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梯位、户室等统一采用二维码门牌;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后联系项目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及时编制标准地址,负责楼幢牌、梯位牌、户室牌的制作;施工单位严格按图施工安装;监理单位切实督促落实到位。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建设单位或个人做好标准地址及二维码编制服务工作,及时将标准地址及二维码无条件提供给建设项目相关单位,为梯位牌、户室牌的制作安装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对新建房屋建设单位提请的地址编制需求,公安机关按民政部门备案名称,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地址编制、大中小门牌制作申报及门牌二维码提供工作。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应当减少、防止不必要的地址变更,尽量避免因地址变更给群众和单位生产生活带来不便。对确需要变更地址的,实施地址变更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为有需求的对象开具《地址变更告知单》(详见附件2)。
第十五条 对区域性、较大批量的地址变更,实施地址变更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制作《新旧地址变更对照表》(详见附件3),提供给当地涉及房屋地址信息登记的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因地址变更需办理房屋地址信息登记变更的,各有关部门应简化手续、提供便利,凭《新旧地址变更对照表》或《地址变更告知单》等材料予以办理。对变更地址已在《新旧地址变更对照表》内,各有关部门不再要求群众或单位提供《地址变更告知单》。
第四章 一元应用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在开展案件审理时,涉及房屋地址登记的,应当应用标准地址作为登记地址。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案件诉讼时,涉及房屋地址登记的,应当应用标准地址作为登记地址。
第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开展行政管理事务中,涉及房屋地址进行登记管理时,应当应用标准地址,不得在标准地址之外创设非标准地址。
第二十条 教育部门应当逐步推广以标准地址作为依据,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划定招生范围等业务,并将标准地址作为中小学生应知应会内容加以普及。
第二十一条 工信部门在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制订实施行业技术规范等工作中,应当积极推广、应用标准地址;通信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探索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与5G、物联网技术融合应用。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开展行政管理和案件办理时,涉及房屋地址的,应当引用标准地址。
第二十三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应用标准地址作为不动产登记地址。
第二十四条 住建部门应当应用标准地址作为出租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地址。
第二十五条 住建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应用标准地址作为住户登记地址,并推动智能门禁应用信息数据汇聚到省级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智能感知大数据分析平台。
第二十六条 国资、城管、广电等部门(单位)根据各自监管职责,应当对应指导自来水、燃气、广电等民生企业,在为群众办理自来水、燃气、有线电视等业务时,应用标准地址作为登记地址,并推动将唯一性地址编码挂钩用户账户。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标准地址作为登记注册地址。
第二十八条 网信部门指导互联网运营企业在开展互联网业务时应用标准地址作为用户关联地址。
第二十九条 税务部门应当应用标准地址作为纳税单位税务登记地址。
第三十条 人民银行应当推动标准地址作为单位和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关联地址,且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关联地址应与工商登记注册地址保持一致。
第三十一条 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在为群众办理基于固定网的电信业务时,应用标准地址作为用户登记地址,并推动将唯一性地址编码挂钩用户账户。
第三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寄递企业推广使用标准地址作为收寄件地址、网点登记地址。
第五章 日常维护
第三十三条 网信、法院、检察院、工信、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自然资源、住建、应急、市场监管、城管、税务、邮政管理、通信管理、人民银行、广电等有关部门(单位)及所主管、监管行业、企业的工作人员,在开展日常工作时,发现房屋地址缺失、编制错误和门牌损毁、遗失、缺漏的,应当及时反馈到地址信息服务平台。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接到问题反馈后,属地公安派出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门现场查验确认,属于标准地址缺漏的,应当及时新增补编标准地址,落实地址标注、房屋相片采集以及“三实”管理;属于标准地址缺失的,应当及时补编;属于标准地址编制错误、项目登记不准的,应当及时更正;属于门牌损毁、遗失、缺漏的,应当及时提请民政部门补制安装。
第三十五条 民政部门通过专业团队负责二维码门牌制作、安装、维护,建立门牌日常巡查维护机制,发现门牌损毁、遗失、缺漏的,应当及时补制安装。
第三十六条 住建部门应建立房屋工程建设项目的信息共享机制,跟踪倒查新建房屋的地址编制及各类门牌安装情况。
第三十七条 各地公安机关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做好已交房入住住宅小区内楼幢牌、单元牌、户室牌的巡查维护,发现损毁、遗失、缺漏的,应当及时补制安装。住建部门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应有便利,并做好配合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应当根据《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加强对涂改、玷污、遮挡、移动、擅自拆除、损毁、盗窃门牌行为的巡查发现和依法处罚力度。
第六章 地址共享
第三十九条 统一依托地址信息服务平台落实标准地址的跨平台、跨区域、跨部门信息共享。
第四十条 网信、法院、检察院、工信、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自然资源、住建、应急、市场监管、城管、税务、邮政管理、通信管理、人民银行、广电等有关部门(单位)应通过标准化数据服务接口,实现现有业务系统与地址信息服务平台无缝对接,确保“一源采集登记、多方共用共享”。
第四十一条 业务部门应用省级系统的,对接省级地址信息服务平台,地市级个性化应用可以选择对接省级地址信息服务平台或市级地址信息服务数据库。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四十二条 二维码门牌制作、安装经费由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第四十三条 市、县两级分别成立标准地址二维码联合管理应用工作协调小组,本规范涉及的各部门分管领导为该行业、系统的总协调人,各部门指定一名业务素质强的工作人员为联络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具体负责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应当加大对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工作的实地检查和督导,建立不定期联合督查、交叉检查、数据倒查和实地抽查等制度,推动工作落实。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可根据实际制定工作细则,开展标准地址管理应用。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由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地址变更告知单(存根)
***派出所〔20 〕 号
房屋所有人 ,公民身份号码(证件号码):
原房屋地址名称 于 年 月 日变更
为: 。
经办人: 审批人:
年 月 日
--------------------------------***派出所(印章)--------------------------
地址变更告知单
***派出所〔20 〕 号
:
现告知房屋地址名称变更情况如下:原房屋地址名称
于 年 月 日变更为: 。
特此告知。
***派出所(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新旧地址变更对照表
实施地址变更单位:***派出所(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县(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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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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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变化情况 |
原地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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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地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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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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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地址)变更情况 (逐条列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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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原地名(地址) |
现地名(地址) |
变更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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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市区街道的,“乡(镇、场)”划“/”;
2.地名不变的,只填“原地名”,“现地名”划“/”;多条地名变化的,“原地名”、“现地名”均划“/”,按表格逐条列出。
3.“小区地址”,不是小区类型地址变化的,该栏划“/”;小区内地址变化的,填写小区所在的地名+门牌号+小区名(地址内没加小区名的,小区名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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