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7-0201-2021-00072
- 备注/文号:泉公综〔2021〕35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公安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1-30
各分、县(市)公安局:
省厅于2021年11月8日制定出台《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号)。经研究,市局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立即传发至派出所,并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市局,市局将适时进行研究调整。《泉州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的通知》(泉公综〔2018〕34号)同时废止。
一、涉及整份规定
(一)我市户口迁移按照《泉州市公安机关户口迁移暂行规定(试行)》(泉公综〔2016〕284号)、《泉州市公安局关于全面推行落户便利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泉公综〔2021〕4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已离婚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移至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以家庭户落户。也可投靠父亲或母亲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家庭户或集体户(人才派遣单位、人才中介机构、人才储备机构、已撤销企业单位等非直接用工单位集体户除外)等限制。
(三)公共地址。各派出所要设立乡(镇、街道)公共地址(一般为公安派出所所址),用于登记辖区内集体户、村(社区)公共地址被清理、不符合政策规定须清理的户口。各村(社区)要设立公共地址(一般为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地址),用于登记在本辖区内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员户口。各类创业就业人员落户在创业就业单位集体户,也可根据本人意愿落户在创业就业单位所在地村(社区)公共地址。
(四)在户籍管理日常工作中,各派出所应积极配合调查地派出所对相关当事人的户口登记情况的调查工作,如实出具户口登记情况说明。如无合法落户材料的,应给予出具无合法落户材料或虚假、非法落户的证明;如查无历史档案材料的,应给予出具查无档案并提出处理建议的说明。
二、涉及部分条款
第三十条 非婚生子女,提交下列材料,向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三)落户方非婚生育子女《声明》。
向父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司法鉴定书。
实施意见:
随母落户,若《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氏已随父姓,但未提交亲子司法鉴定书或补办结婚登记的,应在出生申报时申请更改随母姓,办理时先以《出生医学证明》登记的姓名落户后再变更姓氏。
第三十一条 公民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父母已离婚的,提交下列材料,向有抚养权一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三)父母《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四)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随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实施意见:
1.随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一方无法到场的,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委托或声明。
2.婚姻存续期外出生且抚养权未定的参照第三十条办理。
第四十七条 户籍在我省的公民在国外所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不具有华侨身份的,回国后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在通过核准办理落户前又出国的,应当重新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外中国公民回闽落户申请表》;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不具备华侨身份认定书》原件;
(三)本人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及父母回国使用的出入境证件。本人不能提供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的,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核实,对其国籍情况有疑义的,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商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国籍认定;
(四)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父母结婚证件;
(六)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件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材料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七)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者材料;
(八)正面免冠2寸白底彩色近照1张。
入境持用的出入境证件为外国护照的,应当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国籍认定意见,不提交前款第(二)(三)项材料。
无法提交国外出生证件或者父母结婚证件,或者提交的出生证件登记的父母信息与申报父母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其父、母或者国内监护人书面《声明》以及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司法鉴定书,由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受理。
实施意见:
1.国外出生证明登记的基本信息与入境证件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其父、母或者国内监护人书面《声明》以及亲子司法鉴定书,由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受理;出生日期以国外出生证明上登记为准。
2.无法提交国外出生证明原件,但有经领事认证的国外出生证明复印件且基本信息与出入境证件一致的可视为有国外出生证明,需提交书面《声明》,可不提交亲子司法鉴定书。
3.属非婚生育的,结合第三十条非婚生育落户的规定办理。申请随母落户的,需提交非婚生育子女《声明》;申请随父落户的,需提交非婚生育子女《声明》及亲子司法鉴定书。
第四十九条 公民在国(境)外所生的子女,双方户口已注销,回国后可以申请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除按照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与落户人关系材料,公安机关内部核查户口父母注销情况后办理(申请人可自行提交户口注销材料);申请随其他监护人落户的,除按照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关系承诺书,公安机关内部核查其父母、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父母注销情况后办理(申请人可自行提交户口注销材料)。
实施意见:
中国公民在国(境)外所生的子女,父母双方现户籍不在我省,因故无法随父母落户的,可在提交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法办理落户相关材料、拟落户地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及家庭关系证明后,随直系亲属落户。
第五十四条 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由本人持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实施意见:超过规定时限的,不予办理申报户口登记手续。
第五十八条 原户籍地不在我省的非华侨身份国外中国公民申请来闽落户的,不予受理。
实施意见:
原户籍地不在我省的非华侨身份国外中国公民,但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参照第五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留学人员出国(境)前已注销常住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不含已就业),申报户口登记的,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一)在出国前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提交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向出国前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恢复户口手续。
(二)在出国前户口注销地所在县(市、区)其他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户口的,提交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以及本人房屋权属凭证或者拟落户户主(单位)同意落户的书面《声明》,向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内部核查户口注销情况后办理(申请人可自行提交户口注销材料)。
落户依次按照本人取得的产权住房、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朋友、原工作单位、乡(镇、街道)公共地址顺序办理。
(三)在就业地登记户口的,提交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就业单位以及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材料、向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内部核查户口注销情况后办理(申请人可自行提交户口注销材料)。
实施意见:
1.增加条款(四)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地登记户口的,提交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以及本人或直系亲属的房屋权属证明,向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内部核查户口注销情况后办理(申请人可自行提交户口注销材料)。
2.留学之后滞留在国外的按回国定居(回闽落户)办理。
第六十二条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由本人提交下列材料,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一)县级以上安置部门开具的介绍信;
(二)《居民身份证》;
(三)落户方《居民户口簿》或者产权凭证。
安置地公安派出所与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不一致的,由公安机关内部核查户口注销情况后办理(申请人可自行提交户口注销材料)。
实施意见:
军人离休、退休恢复户口登记,参照此条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长期外出(含婚嫁未迁)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应当依申请凭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经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制作4 份以上知情人询问笔录(本人、见证人各1 份,邻居2 份),经报批核准后,办理补录户口。
实施意见:
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公安机关未按规定材料或程序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经公安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后形成书面报告,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补录户口。非因公安机关自身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按第六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被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超过1个月后申报户口的,由抚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落实该未成年人户口登记的相关事项,户口登记在公安派出所公共地址或者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因抚养人坚持自行抚养,经动员仍拒绝移送社会福利机构,与抚养人共同居住生活满3年的,可以随抚养人以非亲属关系申报户口登记。
公安派出所凭下列材料受理、报批:
(一)询问笔录(抚养人、见证人各1份,邻居2份);
(二)《动员通知、声明、监护意见表》;
(三)《采血入库流程单》;
(四)公安机关查找公告复印件(需符合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有关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线索反馈条件);
(五)抚养人《居民户口簿》(申报人提供);
登记户口后,经查确属被拐人员的,应当注销户口,按规定随生父母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实施意见:
被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按照《泉州市公安局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泉公综〔2018〕395号)文件规定予以办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 凭《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和已更正过出生日期的人员,提出更正出生日期申请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实施意见:
前后持有两张及以上《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交由本地县级卫健部门认定,确定真实的《出生医学证明》;对于凭虚假《出生医学证明》办理落户的,应注销其户口,并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后,再根据真实的《出生医学证明》重新办理出生登记。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
(一)因血缘关系在其他直系长辈血亲之间变更姓氏的,提交关系凭证;
(二)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提交收养材料;
(三)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提交婚姻关系证件;(四)未满18 周岁公民,因父母再婚申请变更随继父或者继母姓氏的,提交《结婚证》(父与继母或者母与继父间)、《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满18 周岁后申请的,应当具备在未满18 周岁期间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经历的条件;
(五)属非婚生的未满18 周岁公民,因父或者母另组家庭申请变更随继父或者继母姓氏的,提交《结婚证》(父与继母或者母与继父间);满18 周岁后申请的,应当具备在未满18 周岁期间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经历的条件;
(六)少数民族公民因本民族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变更姓氏的,需经公安派出所调查确认属实;
(七)因不规范简化字姓氏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姓氏的。
前款规定以外情形申请姓氏变更的,以人民法院行政或者民事诉讼判决明确的姓氏办理。
实施意见:
增加情形(八)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如事实抚养人、社会福利机构确定的寄养人等)而选取扶养人姓氏的。
第一百五十四条 出生地填写错误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
实施意见:
公民出生地填写错误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医院相关记录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下列户口登记事项,经设区市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
(一)变更登记:民族、性别;
(二)更正登记:出生日期;
(三)补录户口:在现居住地申报的婚嫁无户口人员,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长期外出(含婚嫁未迁)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错误以死亡原因注销公民户口的人员,户口待定考察(会商)人员;
(四)纠正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已错误办结的户口;
(五)省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要求核准的户口登记事项。”
实施意见:
将该条(一)、(二)、(三)事项纳入第一百六十条第(七)项,由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部门核准后办理。
附件: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公安局
2021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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