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7-0801-2009-00017
    • 备注/文号:泉公综〔2009〕16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公安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09-05-04
    关于印发《泉州市公安局200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时间:2009-05-15 00:00
     
     
    泉公综〔2009〕162号
    关于印发《泉州市公安局2009年 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分、县(市)公安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泉州市公安局200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泉州市公安局2009年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要点
     
    2009年,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局年初制定的公安工作总体思路,坚持便民利民原则,突出务实创新,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加强基础工作,深化公开内容,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综合效应,提高公安机关服务人民群众的水平。
    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一是加强对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各级公安机关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审核认定拟公开政府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不予公开的情况,做到该公开的一定要公开,不该公开的不公开。二是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进一步科学规范政府信息目录的分类设置,使所制定的目录更具科学性和操作性。三是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按照《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暂行规定》(泉公综〔2008〕211号),严格使用内含公开属性意见的公文处理单,在起草形成公文的同时确定该文件的公开属性。要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处理流程,形成“一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的工作机制,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根据2008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都应主动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此,200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在去年开展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局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二)有关干部人事任免;(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四)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三、加强政府信息网站建设。要认真总结一年来网站的运作情况,进一步完善市局政府信息网站的建设,完善网站信息查阅、检索、网上提交申请等基本功能。加强纵横链接,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四、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市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组织推进。要开展工作交流,通过举办经验交流会、调研等形式加强业务指导,共同推进全市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主题词:公安  政府信息公开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本局领导,本办领导。(共印85份)
    泉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2009年5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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