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7-0801-2010-00018
- 备注/文号:泉公综〔2010〕34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公安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0-09-05
关于印发《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0-09-05 00:00
泉州市公安局
泉公综〔2010〕348号
关于印发《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的外,凡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帮助公民快速、方便、准确获取所需信息,结合我局实际和政府信息公开运作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暂行规定》进行修改与完善。现将新制定的《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办公室联系(电话:22180355)。
二○一○年九月五日
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 政府信息,保障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透明、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安部政务公开工作办法》、《福建省公安机关警务公开工作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管理行为无关的、属机关内部管理的信息,不属政府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其他政府信息均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谁制作、谁保存,谁签发、谁负责”原则,予以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提供。
第四条 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并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制作或者获取信息的单位应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成立由局领导为组长,局属各单位领导参加的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推进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协调和解决相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局办公室,负责日常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和网络发布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做好本局政府信息的汇总、归类、分析、建档、备查等基础性工作,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台帐制度;
(二)汇总发布主动公开的本局政府信息,并报送市档案馆;
(三)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进行受理、组织办理和答复;
(四)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季度统计报表;
(五)及时修订完善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建立健全公开信息更新维护、历史文件梳理、虚假和不完整信息澄清及政府信息归档等制度;
(六)编制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签后,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备,并在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本局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公布。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七)对局属各单位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议,完善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社会评议、保密审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八)指导全市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局属各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具体承担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准确界定本单位所制作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
(二)按规定时限报送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认真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三)对本单位制作的文件按编号、标题、制作时间、制作单位、制作人、签发人、公开属性等要素进行造册登记、建立台帐。除不予公开的公文外,应按照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属性分别填写《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表》和《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目录表》。公文属主动公开的,拟稿单位应在盖章后同时将目录表、2份公文原件及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办公室;属于依申请公开的,要将目录表及其电子文档于每月底汇总送办公室,各单位应自行保留1份目录表、公文原件及电子文档备查。
(四)每年3月1日前,向局办公室提交本单位上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第八条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九条 本局重点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设置:包括机构职责、市局领导、下设机构;
(二)法律法规:包括综合规定、刑事法律规定、治安管理规定、户政管理规定、出入境管理规定、公共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监所管理规定、禁毒规定、交通管理规定、边防管理规定、消防管理规定、其他规定;
(三)业务工作:包括综合业务、刑侦工作、禁毒工作、治安管理、户政管理、出入境管理、110联动、公共网络安全管理、监所管理、法制工作、交通管理、边防管理、消防管理、其他工作;
(四)队伍建设:人事任免、人民警察招考、文职人员招聘、教育培训、人事表彰等相关人事信息;
(五)行政许可:包括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公共网络安全管理、禁毒工作、交通管理、边防管理、消防管理、技术防范等行政许可项目;
(六)通告公告
(七)政府采购:(法规政策、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或重大项目批准及工作进展等资金类信息;
(八)政府信息公开文件: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等。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该信息的特性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予以公布:
(一)泉州市公安局政府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四)依申请受理点和政府信息查阅点。
第十一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漏的;
(四)属于警务工作秘密的;
(五)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与执法活动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下列政府信息依申请可以公开: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中虽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可公开的内容应予公开;
(二)第十一条第(二)项所列的政府信息中,权利人或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或公开后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三)第十一条第(三)、(四)、(五)、(六)项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公开后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由办公室统一受理,并按申请内容交由有关单位办理。承办单位应按照《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提出具体的答复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办公室。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通过本局政府门户网站每半年开展一次网上调查活动,广泛征集社会公众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办公室、纪委监察室负责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违反《条例》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纪委监察室给予相关责任人员书面告诫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有关单位未按规定时限要求提供发布,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完整性和时效性的;
(三)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未能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程序向申请人提供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应公开信息丢失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法制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单位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暂行规定》(泉公综〔2008〕211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 泉州市公安局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2.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
附件1
泉州市公安局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机关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市局及局属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三条 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原则,在公文产生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通过泉州市公安局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发布。
第四条 公文的拟稿单位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保密规定,对照《 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泉州市公安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核意见》(泉公综〔2008〕167号文)的要求,准确界定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并在泉州市公安局发文审批表上注明。属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填写相关内容概述;属于不予公开的,应注明具体理由。
第五条 拟稿单位应根据公文处理流程,逐级对公文的公开属性进行审核,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可报送办公室审核(提供需确定的政府信息、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以及相关参考材料)。办公室应及时组织保密、法制等相关部门研究,提出确定意见后送拟稿单位按程序继续办理。
第六条 局属各单位在报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当附上解读信息。
第七条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公文的公开属性。
第八条 联合行文的,由主办单位首先提出公开属性界定意见,协办单位依次会签。意见不一致的,联合行文单位应当先行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单位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具体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送办公室协调。办公室提出意见后,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九条 转发有关部门公文的,拟稿单位如无法确定公开属性的,应征求原发文单位的意见。
第十条 公文完成制作后,除不予公开的公文外,其它公文拟稿单位应按照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属性分别填写《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表》和《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目录表》。属主动公开的,拟稿单位应在盖章后同时将目录表、2份公文原件及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办公室;属于依申请公开的,要将目录表及其电子文档于每月底汇总送办公室,各单位应自行保留1份目录表、公文原件及电子文档备查。办公室在收到相关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直接将该信息通过本局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或举办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全文发布,并按规定报送市档案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招标采购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1泉州市公安局发文审批表
1.2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表
1.3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目录表
附件1.1
泉州市公安局发文审批表
泉公 〔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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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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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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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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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稿: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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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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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拟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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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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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密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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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主动公开
口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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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或不予公开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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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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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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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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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印发 (共印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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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表
报送单位:(盖章)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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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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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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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负责人:
附件1.3
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目录表
报送单位:(盖章)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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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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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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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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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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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负责人:
附件2
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事项予以审查。1.形式审查。判断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齐备,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相关资料。2.实质审查。对有效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书;不能当场答复的,则按程序办理。
第三条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不重复答复。
第四条 办公室对纳入办理程序的信息公开申请登记编号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同时,根据申请的具体内容填写《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转办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并将《通知单》及申请材料转送相关单位办理。
第五条 承办单位收到《通知单》和申请材料后,要认真研究,并提出答复意见: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要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的主办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承办单位应根据答复意见填好《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单》(以下简称《办理单》),与相关资料一起交办公室。
以上过程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如果承办单位认为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有困难需要延期的,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承办单位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六条 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或部门的,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其他单位或部门沟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会签后送交办公室。
第七条 办公室根据承办单位的答复意见,出具相应的告知文书,在法定期限内通知申请人,同时将申请材料、《通知单》(存根)、《办理单》及告知文书整理归档。
第八条 申请人对出具的告知文书有异议的,由承办单位负责解释,办公室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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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1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转办通知单
2.2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单
2.3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文书样本目录
附件2.1
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转办通知单
存 根
( )第 号
(承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现将申请人 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关于 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交你单位办理(申请材料附后),请在 年 月 日前办结,并将结果回复办公室。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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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转办通知单
( )第 号
(承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现将申请人 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关于 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交你单位办理(申请材料附后),请在 年 月 日前办结,并将结果回复办公室。
年 月 日
附件2.2
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办理单
第 号
申 请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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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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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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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办通知单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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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公开
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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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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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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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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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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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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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审查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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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
小组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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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3
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文书样本目录
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回执
2.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3. 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4.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5.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
6. 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7. 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8.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
9. 政府信息提供日期告知书
10.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
11.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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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3.1
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受理回执
存 根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 信息,本机关予以受理。根据有关规定,本机关将:
□ 当场予以答复;
□ 于 年 月 日前予以答复。
年 月 日
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受理回执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 信息。
经审查,你(单位)的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的申请,本机关将:
□ 当场予以答复;
□ 于 年 月 日前予以答复。
年 月 日
附件2.3.2
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受理回执》(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 纸质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 其他方式,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 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备注:此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给申请人,一份归档。
附件2.3.3
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受理回执》(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部分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纸质/电子邮件/光盘/磁盘/其他方式,具体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 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
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有部分内容属于:
□ 国家秘密;
□ 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
□ 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漏;
□ 警务工作秘密;
□ 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中;
□ 与执法活动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威胁个人生命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该部分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备注:此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给申请人,一份归档。
附件2.3.4
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受理回执》(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
□ 国家秘密;
□ 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
□ 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漏;
□ 警务工作秘密;
□ 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
□ 与执法活动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威胁个人生命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备注:此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给申请人,一份归档。
附件2.3.5
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延期答复告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受理回执》( )第 号。
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
□ 需有关主管机关进行审查;
□ 涉及第三方权益,需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 涉及外力不可抗拒的情形;
□ 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本机关将延期答复(延长答复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但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期限内)。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备注:此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给申请人,一份归档。
附件2.3.6
泉州市公安局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受理回执》(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的掌握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议你(单位)向 咨询,联系方式为: 。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备注:此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给申请人,一份归档。
附件2.3.7
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受理回执》(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备注:此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给申请人,一份归档。
附件2.3.8
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补正通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受理回执》(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明确,本机关难以根据此申请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请你(单位)更改、补充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后再行申请。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备注:此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给申请人,一份归档。
附件2.3.9
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
提供日期告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受理回执》( )第 号,并于 年 月 日出具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第 号。
你(单位)已经办理妥当申请手续,本机关将于 年 月 日前按照你(单位)指定的/以下方式:
□ 邮寄
□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当初阅读、抄录
□ 其他方式,具体为
向你(单位)提供该信息。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备注:此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给申请人,一份归档。
附件2.3.10
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第三方意见征询函
( )第 号
(第三方姓名或者名称):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 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请你(单位)将是否同意公开该信息的意见,于 年 月 日前函告本机关(以收到时间为准)。逾期不作答复,本机关将认为你(单位)同意公开该信息,并向申请人予以提供。
年 月 日
备注:此征询函一式两份,一份交给第三方,一份归档。
附件2.3.11
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告知书
( )第 号
(第三方姓名或者名称):
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 信息。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征询你(单位)是否公开该信息的意见(见《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 )第 号),你(单位)答复不同意公开该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认为:
□ 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 其他,
决定向申请人公开该信息。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备注:此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给第三方,一份归档。
主题词:公安 秘书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各分、县(市)公安局,本局领导。
(共印20份)
(共印20份)
泉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2010年9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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