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7-0801-2014-00051
- 发布机构:泉州市公安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4-09-22
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规定(试行)
时间:2014-09-22 00:00
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公安厅、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考核工作由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具体负责对局属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应当做到:组织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公开内容齐全,重点突出;公开形式多样,实用有效;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措施有力,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满意。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开内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公开度,公开内容是否及时更新。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规范、明显、多样、及时、便民。
(三)程序的执行情况。各项公开事项是否按程序执行,是否按时限公开。
(四)保密情况。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五)服务情况。是否方便公众办事,办事效率是否高效,是否发生群众不满意或群众投诉情况。
(六)安全情况。是否存在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事故的情况。
(七)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作为局属单位年度工作考评的一项内容。
第七条 本制度由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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