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7-0801-2014-00052
    • 发布机构:泉州市公安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4-09-22
    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规定(试行)
    时间:2014-09-22 00:00

    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评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公安厅、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社会评议内容:局属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重点是:

    (一)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局属各单位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

    (四)公开效果是否明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社会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警代表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活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由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汇总评议情况,报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第六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要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作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七条  本制度由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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