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7-0801-2014-00053
- 发布机构:泉州市公安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4-09-22
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公安厅、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局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局纪委监察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二)谁主管,谁负责;
(三)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五)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情形: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纪律和规定的,按下列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群众意见较大的,要依据事实,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局纪委监察室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八条 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个人,对处理不服的,按相关规定申诉。被追究其他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有异议,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做出裁决意见,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局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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