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7-0801-2015-00014
    • 备注/文号:泉公办〔2015〕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公安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5-03-20
    泉州市公安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
    时间:2015-03-20 00:00
    泉州市公安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规定,市局办公室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进行了更新。现将更新后的《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扎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泉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2015年3月11日
    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工作,帮助公民快速、方便、准确获取所需信息,本局特对《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下称《指南》)进行更新。需要获得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局政府门户网站“泉州公安公众服务网”(网址为 http://www.fjqz110.gov.cn )或到本局办公室(地址:泉州市鲤城区东街62号)查阅更新后的《指南》。
        本局办公室是我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日常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和政府信息发布工作。
    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管理行为无关的、属机关内部管理的信息,不属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相关事项
         (一)公开范围
        本局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泉州公安公众服务网”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局办公室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将通过“泉州公安公众服务网”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泉州公安官方微博、微信以及主流媒体等载体和形式主动公开。本局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
    咨询电话:0595-22180356。
        二、依申请公开的相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申请机构为本局办公室。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通过书面、网上、信函、传真等方式进行申请。
        1.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到本局办公室当面提出申请并填写《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受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6月1日至9月30日调整为15:00-18:00)。
         2.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在“泉州公安公众服务网”门户网站上在线填写电子版《申请表》,点击“提交”即完成在线申请。
        3.信函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地址:泉州市鲤城区东街62号市公 安局办公室,邮政编码:362000。
        4.传真申请
        申请人可将填写好的《申请表》传真至本局受理申请机构(传真号码:0595-22180355,咨询电话:0595-22180356)。
         (三)申请的处理
        1.形式审查
        本局办公室收到《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齐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齐备的申请将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申请人应于15日内补齐,逾期未补齐,视为放弃申请。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公开项目。
        2.实质审查
         对有效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并按要求提供文书等资料;不能当场答复的,则按程序办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提供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或按申请人要求提供相关政府信息。
     (2)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提供不予公开的理由说明。
     (4)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应提供相应的理由说明。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提供相应的理由说明。
     (6)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的,应提供相应的理由说明。
     (7)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8)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国家档案馆的,应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国家档案馆查询。
        3.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已经作出答复的,不再重复处理。
        4.对申请人要求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加工的,不另行汇总、加工、重新制作。
        5.已公开的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不再另行提供。
        6.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件材料的,申请人应按照相当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7.受理机构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处理申请事项,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在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为提高效率,建议申请人按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8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9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按照“泉州公安公众服务网”网站的依申请公开栏目发布的“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图”执行。
        (四)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等按实际产生费用
    收取成本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局纪委监察室投诉(电话0595-22180676),也可以向上级政府机关或监察机关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根据《泉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要求,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如下:
        一、机构设置:包括机构职责、市局领导、下设机构。
        二、法律法规:包括综合规定、刑事法律规定、治安管理规定、户政管理规定、出入境管理规定、公共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监所管理规定、禁毒规定、交通管理规定、边防管理规定、消防管理规定、法律解读及其他规定。
        三、业务工作:包括综合业务、刑侦工作、禁毒工作、治安管理、户政管理、出入境管理、110联动、公共网络安全管理、监所管理、法制工作、交通管理、边防管理、消防管理、其他工作、统计信息。
        四、队伍建设:人事任免、人民警察招考、文职人员招聘、教育培训、表彰通报。
        五、行政权力运行:行政权力运行。
        六、通告公告:通告公告。
        七、财政资金:法规政策、招标公告、中标公告、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
        八、政府信息公开文件: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其他文件等。
        九、行政审批信息:行政审批信息。
        十、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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