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183名涉嫌提供银行账户人员被惩戒
来源 :石狮日报 时间:2020-08-28 09:20 浏览量: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由泉州市公安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泉州中心支行,对石狮市公安局上报的183名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人员实施惩戒。这是昨日记者从石狮市公安局电信网络犯罪侦查大队获悉的消息。

  数据显示,今年以来,石狮市公安局共破获电诈案件357起,共抓获涉嫌买卖个人银行账户、企业对公账户嫌疑人183名。按出生年份统计,“00后”共21人占比11%,“90后”共76人占比41%,“80后”共58人占比31%;其他年龄段的人群占比17%。从该数据上看,1980—1990年出生人员涉案占比最高,达到72%。

  该次公布的183名惩戒人员,是我市首次应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面向社会公开公布被惩戒人员名单,充分体现了我市全链条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及其黑灰产业的决心。

  据悉,今后凡是经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个人银行账户、企业对公账户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将联合人民银行对相关人员实施惩戒措施。惩戒措施主要包括信用惩戒: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移送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违法违规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限制业务:5年内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即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不能使用支付宝、微信收发红包和扫码付款;严管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法律处分:非法买卖个人银行账户和企业对公账户,除受到上述惩戒外,还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构成诈骗罪。

  公安机关提醒,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应及时办理销户业务,并将卡片磁条毁损,不随意丢弃;不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身份证和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一旦发现有买卖、出租、出借个人银行账户和企业对公账户的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或银行、支付机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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