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鲤城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抓获3名涉嫌买卖银行卡的犯罪嫌疑人钟某春(20岁,莆田人)、潘某宝(39岁,泉港人)、何某浪(24岁,江西人)。
2019年6月,钟某春在一个酒局上偶然认识了何某浪,并从朋友那了解到何某浪在收购银行卡倒卖给别人来赚差价,从中获利不少,于是和何某浪互相留了联系方式。
2019年8月,何某浪给钟某春打电话,问他有没有银行卡可以卖,价格是1000元一套。钟某春当即在龙岩市武平县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包括银行U盾、绑定的电话卡、密码以及办卡人身份证号码)快递寄给何某浪。
担心买卖自己的银行卡风险较大,钟某春又打起了当中间商赚差价的主意。2019年9月,钟某春主动给何某浪打电话,说想跟他一起收购银行卡赚点钱花,通过何某浪的牵线,他认识了潘某宝。
2019年11月底,钟某春以1000元的价格向潘某宝收购了一套银行卡,又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何某浪,从中赚了300元的差价。
过了不到一星期,钟某春再次接到何某浪收购银行卡的电话,于是以2000元的价格从潘某宝处收购了1套银行卡,以2500元的价格卖给何某浪,从中赚了500元的差价。
今年7月中旬,潘某宝卖出的其中一张银行卡被查出有涉案资金流入,鲤城公安分局刑侦大队立即展开调查,于8月23日抓获涉嫌买卖银行卡的犯罪嫌疑人钟某春、潘某宝、何某浪。
据潘某宝交待,除了卖给钟某春的两套银行卡之外,在2019年11月底和2020年2月初,还以每套1500元的价格卖了3套银行卡给何某浪。明知道卖出的卡将被用于赌博网站走账,潘某宝仍出售了自己名下的五套银行卡,共计7500元。
目前,钟某春、何某浪因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潘某宝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鲤城公安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近年来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各种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迁移,网络犯罪呈高发态势。犯罪分子实施电信诈骗、开设赌博网站、洗钱等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均需要使用银行账户进行资金的支付结算。随着通讯、金融行业实名制政策的落地,犯罪分子为了规避公安机关调查,只能购买他人实名登记的银行卡、手机号码卡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因此,你高价出售的银行卡,很可能会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等信息网络犯罪,而你也将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警方说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潘某宝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其名下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疑问:对方没有告诉我银行卡卖出去做什么用了,我也构成犯罪吗?
解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前提。也就是说,即使向你收购银行卡的人没有明确告诉你要用银行卡做什么,但是如果你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也推定你主观明知。正如上述那个案例中,潘某宝对于银行卡的真实用途及犯罪活动的具体内容并不知情,但其以1000元每套的价格出售其名下的银行卡,交易价格明显超出其办理银行卡的成本,交易价格异常,可推定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疑问: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什么,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解答:根据《刑法》第177条的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构成的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信用卡资料信息。(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警方提醒:
1.广大群众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绝不把银行卡、电话卡出借、出售给他人,不做犯罪分子的“帮凶”!
2.一旦发现有买卖、出租、出借个人银行账户和企业对公账户的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或银行、支付机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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