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泉州市公安局公布2起典型违法案例
来源 :治安支队 时间:2024-09-19 14:28 浏览量: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运输、使用具有较大危险性,一旦操作不当容易发生事故,将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今年以来,泉州市公安局以开展公安机关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牵引,扎实推进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专项行动2024年固本强基活动和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聚焦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动态清零,持续强化公安机关民爆物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努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现公布2起涉民爆物品相关典型违法案例,引导民爆物品从业单位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切实遵守《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将法律制度落实到点、主体责任落实到人,共同维护安全发展的良好环境。

  案例一

  1.基本案情

  2024年3月下旬,泉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在开展爆破作业现场视频巡查工作中发现“福建省某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规混装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线索,即通报给辖区德化县公安局进行核查。经依法立案查明,该公司于2024年3月17日上午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过程中,未使用符合规定的专用同载车同车装载炸药、雷管进行运输,且未将雷管放置在抗爆容器内,违反《爆破安全规程》第14.1.1.6条和《泉州市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第4.8.3条之规定,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构成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

  2.处罚情况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德化县公安局对福建省某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行政处罚。

  3.案例评析

  违规将炸药、雷管混装同车运输,容易因静电集聚或车辆漏电引起雷管起爆,进而引发运输车辆装载的炸药发生爆炸。本案中,涉事企业违规混装炸药、雷管进行同车运输,且未将雷管放置在抗爆容器内,属民爆物品运输环节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需依法严格查处,举一反三,彻底消除事故隐患。

  案例二

  1.基本案情

  2024年4月下旬,泉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在开展爆破作业现场视频巡查工作中发现“福建省某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线索,即通报给辖区安溪县公安局进行核查。经依法立案查明,该公司爆破员李某于2024年4月16日13时许,在安溪县白濑乡某工程爆破作业现场作业时,未按照《爆破安全规程》第6.5.1.4条和《泉州市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第4.4条之规定轻拿轻放搬运民爆物品,而是随意抛掷电子雷管至装药孔口,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构成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违法行为。

  2.处罚情况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安溪县公安局对福建省某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行政罚款,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爆破员李某限期改正。

  3.案例评析

  数码电子雷管与普通雷管相比,具有抗静电、抗雷电、抗射频、抗水、抗杂散电流等优点,但最终都要靠先点燃起爆药,再传爆到端头的猛炸药,从而引爆雷管。起爆药的特点是极其敏感,受外界较小能量作用立即发生爆炸反应,反应速度在极短的时间内增长到最大值。本案中,涉事企业的爆破员随意抛掷电子雷管至装药孔口,违反雷管搬运轻拿轻放之规定,极易因雷管受到摩擦振动、撞击而发生爆炸,属民爆物品爆破环节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需依法严格查处,由点及面,彻底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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