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具有较大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将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今年以来,泉州市公安局以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牵引,扎实推进爆破作业单位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拓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专项行动2025年持续深化活动和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聚焦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动态清零,持续强化公安机关民爆物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努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现公布2起涉民爆物品相关典型违法案例,引导民爆物品从业单位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切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将法律制度落实到点、主体责任落实到人,共同维护安全发展的良好环境。
案例一
(一)基本案情
2025年7月上旬,泉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在工作中发现“福建省某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建立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的线索,即通报给辖区永春县公安局进行核查。经依法立案查明,该公司于2025年5月3日在爆破工程施工中,保管员赖某淀在未确认爆破作业项目当班雷管实际使用量的情况下,将数量不符的错误信息上传至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统,事发后未及时向属地公安机关报告,造成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中该工地使用电子毫秒雷管的数量、流向等信息与实际使用量不一致,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构成未如实将民用爆炸物品品种、数量和流向录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
(二)处罚情况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永春县公安局对福建省某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以行政处罚。
(三)案例评析
未如实将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录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的行为存在诸多风险隐患。一方面,无法精准掌握物品流向,极易造成民用爆炸物品非法流失进而危害公共安全;另一方面,监管部门难以对民用爆炸物品进行有效监管,无法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违规操作,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难以及时追溯和处理。
案例二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下旬,泉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在开展爆破作业现场视频巡查工作中发现“福建某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作业”的线索,即通报给辖区安溪县公安局进行核查,经依法立案查明,该公司于2025年10月20日在爆破工程施工中,爆破作业人员谢某宝单人同时携带雷管、炸药两类民爆物品,违反《爆破安全规程》第14.1.6.4条之规定,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实施爆破作业的违法行为。
(二)处罚情况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安溪县公安局对福建某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爆破作业人员谢某宝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以行政处罚。
(三)案例评析
爆破作业人员单人同时携带两类民爆物品的行为存在重大风险隐患,一方面,雷管与炸药属于性质不同的民爆物品,国家相关标准明确要求二者需分开运输、携带和存放;另一方面,作业人员单人同时携带雷管炸药等同于将起爆源与爆炸源直接置于同一管控主体,从根源上放大了安全风险的触发概率,携带过程中一旦脱落或发生碰撞极易引发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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