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23〕24号)要求,现对泉州市女子看守所提请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自2026年8月17日起至2026年8月21日止),具体情况如下:
颜绍丹,女,1986年12月3日出生,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因该人怀孕(相关法律文书和事实证据材料详见附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拟同意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对以上公示事项如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局提出意见。
接待部门:泉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
联系电话:0595-22101009
通讯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田安南路362号泉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邮政编码:362000)
附件:1.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罪犯病情诊断书
3.泉州医高专附属人民医院彩超图文报告单
泉州市公安局
202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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