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公安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泉公综〔2015〕451号


各分、县(市)公安局:
2015年2月1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发〔2015〕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精神,适应我市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意见》出台的重大意义
2002年,泉州市作为全省首个试点城市,率先推行“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随后十多年间,我市各级公安机关又结合形势发展变化,相继推行了一系列吸引人口聚集、促进经济发展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此次《实施意见》的出台,是省政府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战略的统一部署,更加体现了便民、利民的原则,是对以往系列户籍制度改革成果的重大推进。各地公安机关一定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此次《实施意见》出台的重要性,认真总结我市历年来推行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经验做法,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系列部署要求,切实把这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准确把握《实施意见》的政策要求
《实施意见》出台前,省公安厅及泉州市政府制定出台《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的通知》(闽公综〔2014〕447号)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泉州市公安局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2〕149号),这些政策规定与《实施意见》的主要精神相一致,各地公安机关要一并抓好贯彻执行。只要申请人符合以上三份文件中迁移落户条件之一的,即可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最大限度方便群众落户,吸引人口聚集。同时,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四个方面:
(一)关于合法稳定职业及合法稳定住所的定义。《实施意见》强调了合法稳定职业以及合法稳定住所,着重点在于职业、住所本身的合法性、稳定性,取消了签订劳动合同的年限及稳定居住的年限等要求,表明《实施意见》制定原则已从“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转向“合法稳定工作及住所地登记户口”。
(二)关于“均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的定义。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我市属于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地区,只要符合《实施意见》的规定,均可申请迁入。这里有两个方面含义:
1、公民有多处合法稳定住所的,由公民选择一处落户,不得按以往户籍管理规定落户顺序为由拒绝其落户。
2、对于合法稳定住所,只要公民提供其住所属于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如私有房屋产权证、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土地使用证等材料之一),即视为符合该条件。不得以是否实际入住为由增加审批环节,不得再要求提供村居证明、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等材料。
(三)进一步放宽中心城区的迁入条件。居住在我市的中心城区(鲤城区、丰泽区所辖区域),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达法定婚龄子女、父母,均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省内录用调动落户参照此款执行。
居住在除中心城区外的其他县(市)城区和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达法定婚龄子女、父母,均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上述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就业单位设立集体户的,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符合上述落户条件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
(四)关于施行居住证制度的问题。我市于2012年10月1日开始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在国务院和福建省政府出台具体的居住证实施意见之前,我市的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继续施行,相关文件在迁移落户上与《实施意见》有矛盾之处的,以《实施意见》规定为准。
三、积极推进《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
户籍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实施意见》的新精神、新要求,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工作,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公安机关要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作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举措紧紧抓在手上,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抽调精干力量,建立健全强有力的工作机构,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积极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尽职尽责,扎实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全面清理户籍政策及相关领域政策。对与《实施意见》精神不一致的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相关经济社会领域配套政策,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全面梳理、立即清理、停止执行。
(三)认真开展评估和督查。要会同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地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跟踪评估和督查指导,及时了解进展情况,掌握工作进度,适时通报情况。
(四)扎实做好基础业务。要深入推进户口登记管理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加快实现全市户口和居民身份证号码的准确性、唯一性和权威性;要推进户籍管理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人口登记制度、户籍管理常态化检查督导制度,切实提高户籍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要推进户籍管理专业化建设,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结合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工作,着力建立健全各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调整充实人员,强化教育培训,严格管理制度,加强政策研究,不断提高户籍管理专业化水平,着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户籍管理专业化队伍,更好地适应当前户籍制度改革和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需要。
接此通知后,请立即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并抓好贯彻落实。各县级公安机关要明确1名联系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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