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公安局关于将临时居民身份审核签发制证工作下放到派出所有关事项的通知
泉公综〔2016〕102号

各分、县(市)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市局党委倾力打造“五大提升工程”,全力服务保障“五个泉州”建设部署,切实提高公共服务和基础信息化水平,市局研究决定,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审核签发制证工作下放到派出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6年4月11日,丰泽分局、惠安县局作为试点单位,在分、县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先行实施临时居民身份证审核签发制证工作。2016年5月4日,全市派出所户籍窗口正式实施,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向市局申请提前开展此项工作。

  二、注意事项

  (一)做好制证前期准备

  各分、县(市)公安局要落实临时居民身份证制作设备的经费,4月底前为所有派出所配齐临时居民身份证制作设备,并组织派出所户籍民警进行培训,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丰泽分局、惠安县局请于2016年4月11日前做好准备工作。

  证件制作所需的设备为:计算机、喷墨打印机、塑封机、裁膜器(刀口尺寸为85mm×53mm,圆角半径为3mm)、验证仪等。

  (二)规范证件签发管理

  市局户政支队负责统一购置、分配及管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制作材料,证卡管理号段登记造册后下发至各分、县(市)公安局后,由各分、县(市)公安局下发至所属派出所。各地要加强证卡管理号的登记管理,严格实行“一证一号、一号一登、以号管证”,实体证号必须与系统分配的卡体号一致,不得使用非本县(市、区)号段的制证材料;同时要加强对制证材料存放、保管和领用的管理,严防被盗、流失。对公民交回和收缴的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制证过程中出现的废证,要统一造册登记后自行销毁。

  (三)严格收、缴费办法

  各地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改格〔2003〕2322号)要求,严格执行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10元的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其他附加的费用。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户政支队,联系人:魏荣晖,电话:22180578。

  泉州市公安局

  201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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