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泉州市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市公安局 时间:2021-01-22 09:57 浏览量:

  关于《泉州市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若干问题解答

  1.符合旧国标(已上绿牌)却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是否适用本《办法》?

  答:为切实有效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基于行政信赖原则,《办法》规定在《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实施之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且已合法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允许继续使用,并依照本办法管理。

  2.是否强制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

  答:强制保险一般由法律、行政法规的设定。《办法》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保险。需要提醒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购买保险可以帮助交通事故的处理,有利于交通事故后的理赔。

  3.许多从事快递、外卖等行业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为了“多拉快跑”,违反交通法规的现象时有发生,《办法》是如何应对这个现象的?

  答:近年来,从事快递、外卖等行业的电动自行车数量呈上升趋势,为了有效减少这些从业人员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现象,《办法》纳入了企业的主体责任,规定此类企业对下属从业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负有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并鼓励企业建立对从业人员交通违法行为的惩戒机制。

  4.目前,我市电动自行车道路通行条件还不完善,非机动车道不平坦、不连续且被占用的现象依然存在,导致电动自行车通行困难,对于《办法》的施行是一项巨大的挑战,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答:良好的道路通行条件是合理有效地组织交通流并依法管理的关键。为了优化电动自行车的道路通行条件,确保非机动车的通行权益,《办法》明确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对于道路整治的职责分工和内容,以期形成长效管理机制,确保路权改造和提升工作得到有效实施,保障电动自行车的通行权益。

  至2019年10月底开始,我市着力在既有道路空间资源条件下,开展路权基础设施的恢复和路权管控保障方面的改造提升,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完成湖心街、田安路、津淮街等道路非机动车道的改造,其他路段的非机动车道的改造以及路权的提升工作也在持续推进。

  5.驾驶电动自行车有年龄限制吗?

  答: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以上。

  6.有很多高中生已年满16周岁,但尚未成年,他们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载人吗?

  答:已满16周岁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7.驾驶电动自行车一定要佩戴安全头盔吗?乘坐人员呢?

  答:佩戴安全头盔这项规定从公安部到福建省交警总队都出台了明文规定。《办法》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都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8.《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实行右侧通行,不得逆行”,右侧通行应该怎么理解?

  答:右侧通行是我国所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都应当遵循的通行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根据《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2016年版》的相关规定,非机动车专用道路面宽度双向不宜小于4.5米。我市中心市区面积小、人口密集,所有非机动车道均不符合设置双向通行的非机动车专用道路的条件,因此,在中心市区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靠右单向单侧通行。

  严格执行右侧通行原则将会在很大程度上提升电动自行车的道路通行效率,避免电动自行车为躲避逆行车辆而驶入机动车道,并减少由于逆行而引发的交通事故。2020年1至12月份,我市由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遵守右侧通行原则而引发致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共43起,导致2人死亡,63人受伤。此外,右侧通行对于解决市区交通拥堵、治理交通乱象,提升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和文明建设程度等皆具有重要意义。

 

  9.饮酒驾驶“超标”电动车会被处罚吗?

  答: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对电动自行车的各项指标进行了规范,具体的标准比如整体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蓄电池最大输出电压小于或等于48V等。“超标”电动车是指那些不符合该标准的二轮电动车,这些车辆如果经鉴定符合机动车的标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将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0.驾驶电动自行车对后座载人是否有限制?

  《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1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仅限在后座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11.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充电发生火灾的报道屡见不鲜,《办法》对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方面有何规定?

  答:在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意识的提升上,《办法》规定了国家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本单位人员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常识的宣传教育的义务,以及新闻媒体对于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常识的公益宣传义务,以期提升社会大众对于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的意识。在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规划和消防验收方面,《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责任,同时禁止公众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充电。

  12.近年来,道路上共享电动自行车的数量和种类都不断增加,共享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和随意停放阻碍交通的乱象随处可见,《办法》如何解决此类问题?

  答:共享电动车作为一项新业态的交通管理课题,对于城市交通的管理者确实是一项新挑战。《办法》明确了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共享电动车监督管理的职责和其制定共享电动车管理办法的任务,同时,明确了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遵守的车辆投放标准、停放规范、调度规范等规定。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已经着手为共享电动自行车办理上牌登记,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违法的驾驶人同样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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