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我省因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日益增多。日前,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对此类案件进行了专门研究,就“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达成共识。为统一执法标准,体现合法、慎用、过罚相当原则,从加强源头管理、规范办案程序、严格事实认定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案件办理。
二、主要内容
(一)执行范围
我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案件。
(二)执行程序
1.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2.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不成立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说明理由;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3.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经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执行标准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除外:
(1)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存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吊销、暂扣,而将机动车交给对方驾驶的;
(2)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但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合法有效且准驾车型与所驾驶校车相符的;
(3)在规定最高限速80公里/小时(含80公里/小时)以下的道路上,小型载客汽车超过规定时速50%(含50%)以上未达80%(不含80%)的;
(4)在规定最高限速60公里/小时(含60公里/小时)以下的道路上,小型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汽车超过规定时速50%(含50%)以上未达80%(不含80%)的。
3.除第2项规定的“一般不予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外,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办案单位综合考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是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三、关键词诠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
-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案件办理的通知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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