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机关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助力复工复产10项措施》政策解读
来源 :福建省公安厅 时间:2022-05-25 15:41 浏览量:

  一、背景依据

  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我厅在年初制定出台24条助力稳增长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梳理公安机关助力复工复产具体举措,形成《福建省公安机关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助力复工复产10项措施》。

  二、目标任务

  出台《福建省公安机关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助力复工复产10项措施》,旨在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三、范围期限

  1.适用范围:全省公安机关。

  2.适用期限:疫情影响期间。

  四、主要内容

  (一)建立重点民营企业精准服务机制

  1.健全完善警企联系制度。选派民警担任重点民营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联络员”,坚持“一企一方案”,了解掌握企业经营状况、周边治安形势,有针对性地提供治安预警信息、防范对策、法制宣传、安全培训等服务;与工商联、行业协会等部门建立情况互通制度,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营商环境。

  2.指导企业健全内部治安防范。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深入重点企业开展服务指导,及时排查整改治安隐患,完善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健全内部治安防范制度,提升企业自身安防水平。

  (二)持续优化户政便民

  1.居民身份证自助换补领

  (1)申办条件:福建省户籍居民距离上一次办证不超过2年(以签发日期计算),因居民身份证损坏、丢失的,可以申请网上办理。

  (2)办理方式:可通过“福建治安便民”微信公众号或闽政通APP提交申请。

  (3)收费标准:根据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为40元。

  2.户口迁移、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跨省通办”

  (1)申办条件:工作调动户口迁移、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户口迁移、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移、夫妻投靠户口迁移、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等5个事项可以“跨省通办”;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可以“闽赣通办”。

  (2)办理方式:①户口迁移:申请人根据迁入地户口迁移政策规定,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落户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迁入地公安机关审核同意迁入的,可自愿选择“户口迁移‘跨省通办’服务”。迁入地公安机关收到迁出信息后,通知申请人持迁出地《居民户口簿》办理落户手续,由迁入地公安机关对迁出地《居民户口簿》进行缴销或作迁出标注。②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公民本人(未满16周岁的,由监护人陪同申请人,另需交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如未登记与申请人亲属关系则需提交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体现监护关系的材料)向现居住地就近的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提出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闽赣跨省通办”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和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确认提交信息的准确、真实性,签订书面承诺书。

  3.上门受理居住证

  (1)申办条件:需办理居住证人数达10人以上的企业。

  (2)办理方式:由企业向属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3)办理时限:公安派出所3个工作日内组织上门受理。

  (三)实行在闽就业外国人签证“容缺办”

  省内企业招聘的外国人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提供办理签证相关申请材料的,可在聘雇单位(企业)担保下实施容缺受理,承诺时限内补齐材料的予以签发外国人签证证件。

  1.申办条件:我省单位(企业)合法聘雇的外国人。

  2.所需材料:(1)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证件的原件、复印件;(2)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及1张符合规定要求的照片;(3)本人提交的容缺受理申请书,应当注明所欠缺的申请材料、缺交理由和补交时限(一般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4)聘雇单位(企业)与被聘雇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5)聘雇单位(企业)愿意履行担保责任的承诺书。

  3.受理单位:聘雇单位(企业)工商登记地的设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登记地在福清、长乐、马尾、连江、晋江、石狮等市(县、区)的单位(企业)可直接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大队提出申请。

  (四)开辟出国境服务“绿色通道”

  依托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对确需紧急出国境的企业员工,实行线上预约、材料预检、线下专人接待、当日审批。

  1.申办条件:在我省登记注册企业就职的福建籍员工(不包含国家工作人员)需紧急外派出国从事商务活动的,首次申请或换发、补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

  2.所需材料:(1)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2)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3)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5)企业派遣函及紧急出国境事由说明;(6)与出国就业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前往国签发的职业签证或居留证件,境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境外邀请单位出具的邀请函等。

  申请换发的,还需提交原普通护照;申请补发的还应提交原普通护照损毁、遗失或被盗的情况说明;境外主管部门或邀请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邀请函件,应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3.受理单位: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4.办理流程:(1)申请人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s://zwfw.fujian.gov.cn)个人办事普通护照申请事项,填写个人基本信息、申请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2)申请信息通过福建公安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流转到公安网由拟受理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预审核,预审结果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也可登陆省网上办事大厅“我的办事”查看办理情况;(3)申请人凭预审通过的告知短信和上述申请材料原件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窗口受理,接受面见询问、采集人像指纹、核验申请材料、缴费等手续。

  5.办理时限: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窗口受理后,经审核调查属实的,24小时内作出审批决定。

  6.其他注意事项:申请人要对申请材料和出国境事由的真实性负责,并依法配合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展必要的审核调查。

  (五)精准实施交通管控

  1.严格落实“三严禁”要求。从严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三严禁”〔严禁在高速公路主线和服务区设置防疫检查点、严禁关闭公路及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严禁在普通公路同一区段同一方向设置2个(含)以上防疫检查点〕要求,发现违规设置防疫检查点、擅自阻断公路及关停服务区的,第一时间上报属地联防联控机制督促整改,确保公路交通网络不断、应急运输绿色通道不断、必要的群众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通道不断。

  2.强化路网运行态势动态监测。利用道路交通态势监测服务平台,加强对路网运行态势的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处置影响道路顺畅通行的警情事件。对货车“通行难”问题,第一时间落实核查,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处置;对超越公安机关职权的,要及时报请党委、政府研究解决。

  3.强化检查站点交通组织。重点做好全省高速服务区核酸检测点、收费站交通防疫检查站点交通组织工作,制定交通组织预案,完善交通渠化措施,加强候检车辆队尾警示,确保车辆快速、有序通行。

  (六)保障重点车辆优先通行

  1.便利货车申领进城通行码。全面推广通过“交管12123”APP网上申领货车进入城市禁行区域通行码,进一步减免申请材料,简化申请手续。

  2.推行轻微交通违法免罚举措。自2022年4月21日起至7月底,对因疫情防控工作导致的机动车逾期未检验、驾驶证逾期未换证、未审验等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严格按照《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操作规程(试行)》要求,规范违法停车执法工作,改进执法方式,杜绝过度执法、逐利执法。

  (七)提高民爆物品事项审批效率

  1.企业可通过福建省民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平台提交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爆破作业等许可申请。

  2.根据《关于委托设区市(含平潭)公安机关实施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等12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通知》(闽公综〔2022〕62号)、《福建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工作规范》(闽公综〔2019〕196号)规定,企业可通过邮寄、现场等方式向市、县公安机关提交相关书面申请材料。

  3.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时限压缩至4个工作日;爆破作业人员许可审批时限压缩至2个工作日;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审批时限压缩至1个工作日。

  4.对审批发放的许可证件,企业可到现场领取,也可申请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八)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1.按照《全省公安机关“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强化市场监管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在惩治违法企业的同时,减少对守法诚信企业的检查次数。

  2.推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做好涉及省公安厅的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事项(共10项,其中牵头4项、配合6项)。

  (九)强化涉企经济犯罪受立案监督管理

  1.公安机关受理涉企经济犯罪应加强立案审查,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防止把经济纠纷当做犯罪处理。

  2.对涉企经济犯罪的立案审查,不得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得采取讯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限制人身和财产权利的侦查措施,也不得采取其他严重影响被控告、举报对象的正常生产经营的措施。

  3.涉嫌涉企经济犯罪的案件(含虚假诉讼)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有牵连关系,公安机关对是否构成犯罪定性存疑的,应主动沟通检法等部门,确保定性准确。

  4.涉嫌涉企经济犯罪(不包含虚假诉讼)的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有牵连关系,公安机关认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在立案审查期限届满5个工作日前报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5.公安机关受理涉企虚假诉讼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执行的民事案件的,应及时函告人民法院,同时通报办理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6.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意见认为案件不涉嫌虚假诉讼犯罪,公安机关认为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确有必要立案的,应当先书面征求公安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意见。经征求人民检察院后,仍认为涉嫌犯罪需立案侦查的,应当报经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时通报出具书面意见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7.涉企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原则上由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其中涉及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一审受理或执行的案件,应当报经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可以提级管辖。

  8.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涉企经济犯罪案件的监督,及时纠正涉企经济犯罪案件定性不准、立案审核把关不严等问题,切实防止把经济纠纷当做犯罪处理。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严厉打击侵害企业权益违法犯罪

  企业受到不法侵害后,可拨打110或到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将第一时间受理和审查,

  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即予以立案侦办,全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关键词

  疫情应对  复工复产  公安政务服务  保通保畅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建立重点民营企业精准服务机制

  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福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林坤萍 

  13905919899

  厦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陈少坤 

  0592-2262170

  漳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马鸿渊 

  19859627555

  泉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陈贵泽 

  17750777585

  莆田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种天时 

  0594-2772863

  三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李华健 

  13860508160

  南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葛慧珠 

  0599-8862055

  龙岩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张太辉 

  13950856008

  宁德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翁国城 

  15359709525

  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治安巡特警支队 

  沈伟斌 

  130157626170591-62561303

  2.持续优化户政便民

  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福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姚倩燕 

  0591-87278525 

  厦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黄毓甸 

  0592-2262481 

  漳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高志勇 

  0596-2622589

  泉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庄明鸽 

  0595-22180100 

  莆田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庄金振 

  0594-2772030

  三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林文菊 

  0598-8962035 

  南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李斯琦 

  0599-8862161 

  龙岩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洪家龙 

  0597-3222092 

  宁德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谢桂炜 

  0593-2972598 

  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治安巡特警支队 

  林雄弟 

  0591-24131110

  3.提高民爆物品事项审批效率

  福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程义山 

  0591-87026035 

  厦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梁桂国 

  0592-2262180 

  漳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陈晨 

  15960698868 

  泉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王文锋 

  0595-22132208 

  莆田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陈超航 

  0594-2772861 

  三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许长彬 

  0598-8962086 

  南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林琨 

  0599-8853980 

  龙岩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汤伟林 

  0597-3222037 

  宁德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施曈 

  0593-7182139 

  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治安巡特警支队 

  沈伟斌 

  0591-6256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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