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机关出海船舶人员信息备案工作规范(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 :福建省公安厅、泉州市公安局 时间:2021-11-24 16:40 浏览量:

  一、背景依据 

  2019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取消“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出海船民证核发”等4项行政许可事项。同年3月,公安部传发《关于做好取消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等4项行政许可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的通知》,部署各地公安机关做好取消后的管理衔接工作,严格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执行出海船舶、人员信息备案制度。两年来,我省沿海公安机关紧紧围绕“三报备”(报备船舶信息、报备人员信息、报备进出港信息)、“一服务”(为出海船舶、人员提供帮扶、救助服务)等相关内容开展政策解读和法制宣传,执行备案制度要求,但工作中存在要求不同、标准不一等问题,影响了工作效果。

  二、目标任务 

  坚持“应采尽采、方便群众”的原则,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开展出海船舶和人员信息备案工作,维护我省沿海安定稳定。

  三、范围期限 

  公安机关出海船舶、人员信息备案,是指公安机关及时采集辖区内出海船舶、人员和船舶进出港信息登记备查,文件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四、主要内容 

  共22条、五个部分:一是总则,界定了出海船舶、人员的概念,划定了船籍港、船舶所在地、港口所在地派出所的职责分工;二是备案范围,明确了出海船舶、人员信息备案内容,对特殊船舶、人员信息备案作出规定;三是服务保障,明确了公安机关备案场所、备案方式,对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提出要求;四是应用要求,公安机关通过应用备案信息加强日常监管,开展数据信息共享和案(事)件处置,落实公安机关相关单位和人员工作责任;五是附则,规定了授权制定细则、解释权和有效期等辅助性内容。

  五、重点事项 

  为方便群众,减轻基层负担,文件规定:

  1.对符合固定在本港区水域作业、船上人员固定、1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已编刷识别牌号、已安装定位装置等5项条件的小型船舶(主机功率小于 44.1 千瓦),不需每次备案进出港信息,仅每年备案一次作业信息;如果不符合上述5项条件,仍按原要求执行;

  2.对已向海洋渔业部门报告的出海船舶、人员及进出港信息,公安机关通过共享数据备案信息,避免群众重复报备;

  3.对客船、渡船以及由海事部门实行定期报告的船舶,公安机关仅每年备案1次航线情况,航线有变动的及时更新,通过日常检查掌握乘客信息登记情况。

  六、群众主动报备途径 

  1.现场报备:在沿海派出所、警务室或船管站服务窗口报备;

  2.网上报备:手机下载闽政通APP在“出海船舶人员报备”项目上报备(不明事项可询问派出所民警和船管站人员);

  3.其他方式:联系当地船管员协助采集等。

  七、泉州市各地公安机关联系方式 

  鲤城公安分局治安大队:0595-22202291

  丰泽公安分局海防大队:0595-22584339

  洛江公安分局治安大队:0595-22639110

  泉港公安分局海防大队:0595-27712076

  台商投资区公安分局海防大队:0595-27390082

  晋江市公安局海防大队:0595-85689464

  石狮市公安局海防大队:0595-88782373

  南安市公安局海防大队:0595-86382535

  惠安县公安局海防大队:0595-87382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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