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有关事项的政策解读
来源 :泉州市公安局 时间:2021-12-10 10:56 浏览量:

  一、背景及法律依据

  (一)制定背景:公安部下发《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对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随后福建省公安厅下发关于印发《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闽公综〔2021〕275号)。在对照公安部、省公安厅规范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作细化规定。

  (二)制定依据: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二、主要内容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包含常住户口登记、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居民身份证管理、人口信息管理等。

  (一)常住户口登记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登记为家庭户。居住或者工作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集体户。

  1.公民按照具体情形分别办理国内出生户口登记、国(境)外出生户口登记、养子女户口登记、回国(内地、大陆)定居落户登记、恢复户口登记、其他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项目登记等。

  2.公民死亡、定居国(境)外、或者有2个以上常住户口的,应当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参军不再注销户口。

  3. 户主、出生日期、 姓名、性别、民族、籍贯等户口登记事项需要变更更正的,应当持相关材料及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核实后予以变更、更正。

  4.户口迁移实行户口迁入地条件准入制。我市户口迁移按照《泉州市公安机关户口迁移暂行规定(试行)》(泉公综〔2016〕284号)、《泉州市公安局关于全面推行落户便利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泉公综〔2021〕46号)文件规定执行。与公安部、省公安厅文件相比政策更加宽松服务更加便利。

  (二)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7日以上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居住满半年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三)居民身份证管理

  包含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审核、签发和发放;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等具体规定,统一跨省、省内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条件。

  (四)人口信息管理

  政府部门共享公安机关掌握的人口基础数据应提出具体的应用场景,并以核查、单条查询或反馈数据模型分析结果方式实现。各级公安机关不得以批量或者全量拷贝的方式对外单位提供人口信息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知悉或者查询的资料仅用于社会管理和公务有关的事务,不得泄露,不得挪作他用,并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保密义务。

  三、责任追究

  个人或者单位弄虚作假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居住登记、居住证的,由发现地公安机关对其行为进行记录。被记录的个人或者单位,在我省五年内不能由他人代办或为他人代办户口、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业务,不享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居住证“跨省通办”“异地办理”“网上办理”等便民服务。

  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按照“谁核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终身制。对利用职务之便办理虚假户口的,一律予以开除;在办理户口业务过程中刁难群众经调查属实的,一律停止执行职务;违反规定安排不具有执法资格的协管人员直接办理户口业务的,对协管人员一律予以清退,并追究公安派出所主要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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